上訴人李樹淮因與被上訴人南京金陵檢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陵檢測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2020)蘇0113民初450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懿獨任進行了審查
上訴人李樹淮與被上訴人南京金陵檢測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1民終9906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樹淮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事實和理由:(一)李樹淮的請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系其與金陵檢測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為勞動爭議,于法不符。李樹淮為金陵檢測公司職工工傷時墊付的醫療費及處理該事所支付的相關費用,不屬于李樹淮的勞動報酬,而類似于社會上為親戚發生意外時所墊付的資金,故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二)一審法院一開始對本案立案的案由是健康權糾紛,后又改為追償權糾紛,并要求李樹淮繳納了訴訟費1468元,但一審法院最終將本案案由定為勞動爭議,且要求李樹淮先行仲裁是錯誤的。(三)李樹淮客觀上的確墊付了他人的工傷醫療費和處理費,該筆費用如何處理,法院應當有明確的處理結論,而非駁回李樹淮的起訴。
李樹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金陵檢測公司向其支付:1.2008年在鎮海十萬立罐項目上,為現場受傷職工王同發等墊付的醫療費和其他發生費用共計31202元;2.2008年墊付的醫療費31202元到2020年物價上漲帶來的差額3077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金陵檢測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系勞動爭議,需經仲裁前置程序。李樹淮的第一項訴請,其雖于2019年11月27日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但在訴訟過程中其撤回該項訴請,應認定該項勞動爭議事項未經仲裁前置程序。李樹淮的第一、第二項訴請均未經勞動爭議仲裁,不符合法院受理條件,已受理則應駁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一審裁定如下:駁回李樹淮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劉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胡欣欣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