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樹淮與被告南京金陵檢測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李樹淮與被告南京金陵檢測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113民初4502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樹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在鎮海十萬立罐項目上,為現場受傷職工王同發等墊付的醫療費和其他發生費用共計3120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2008年墊付的醫療費31202元到2020年物價上漲帶來的差額3077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07年9月,被告安排原告在鎮海十萬立罐項目負責檢測工作。2008年7月5日晚上22點多,職工王同發在現場工作不慎摔傷,原告及時將其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王同發兩只手腕骨折,門牙摔斷一顆,口腔頜面軟組織撕開。事發后,原告將王同發受傷情況電話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為保護被告利益,穩定事態發展,領導委托原告全權妥善處理此事,讓原告安撫好王同發及其家屬情緒,墊付發生的一切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滿足傷者的合理要求,等處理結束按原始票據和現場處理方案回公司全額報銷墊付費用,另有其他兩職工情況相同。原告墊付醫療費和相關費用共計31202元,直到2018年9月12日原告辦理退休手續,被告仍未給予報銷,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墊付費用,并參照2008年和2019年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漲幅標準支付物價上漲差額3077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樹淮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劉迪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