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包頭滿都拉電業有限責任公司(滿都拉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包頭市九原區沙河鎮警盾不銹鋼裝飾門市部(以下簡稱警盾門市部)及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包頭市益欣電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欣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內02民終8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包頭滿都拉電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包頭市九原區沙河鎮警盾不銹鋼裝飾門市部、包頭市益欣電力器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內民申3227號
判決日期:2019-09-24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滿都拉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益欣公司是滿都拉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具有獨立主體資格,應獨立承擔責任;(二)滿都拉公司已履行出資50萬元的義務,并與益欣公司財產、業務、場所、人事和管理均獨立,不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關聯交易,非法隱匿、轉移公司財產等行為,故二審認定滿都拉公司對訟爭欠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當。綜上,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駁回警盾門市部對滿都拉公司的訴訟請求。滿都拉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包頭滿都拉電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慧
審判員呂浩杰
審判員李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新
書記員陳紅霞
判決日期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