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重慶博析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民初10434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200000元,案件受理費2150元
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博析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01執7897號
判決日期:2021-04-08
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1、2020年12月8日,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證券等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2020年12月8日,本院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廉政監督卡,但被執行人未履行,也未申報財產。
3、執行過程中,本院已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其法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4、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再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證券信息等,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5、本院執行人員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調查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6、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實施信用懲戒。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熊海東
審判員向毓軍
審判員馮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谷婕
判決日期
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