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發公司)訴被告重慶博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光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中和被告博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家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博析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01民初10434號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光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并責令被告返還貸款20萬元整,從起訴之日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時止;2、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4月原告因業務需要向被告訂購柴油,雙方因新冠病毒疫情影響,無法見面簽訂書面合同,雙方通過電話、微信就柴油采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4月26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支付了20萬元貨款。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發貨,被告一直以種種理由拒不發貨,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被告博析公司辯稱,被告博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張梅,但公司的營業執照、銀行賬戶由王家紅實際控制。原告的錢轉入博析公司后由王家紅轉入到了重慶市大創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創公司)賬戶,被告博析公司沒有與原告簽訂任何買賣合同。被告博析公司收到原告公司的20萬元貨款,但原告要求返還的20萬元貨款應當由大創公司把錢退還給博析公司后,博析公司才能退還給原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4月原告光發公司因業務需要向被告博析公司訂購柴油,雙方通過電話、微信就柴油采購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2020年4月26日原告光發公司向被告博析公司通過轉賬支付20萬元貨款,轉款用途載明“石柱縣銀發建材有限公司礦山工程油款”。原告支付貨款后,被告未履行交付柴油的義務。
另查明,被告博析公司經營范圍為:銷售柴油【閉杯閃點>60℃、(不含危險化學品)】、燃料油(不含危險化學品)、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潤滑油、建筑材料(不含危險化學品)……。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送達起訴狀副本
判決結果
一、原告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博析能源有限公司簽訂的柴油買賣合同于2020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重慶博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告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貨款20萬元并支付從2020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重慶博析能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向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羅佳音
書記員張庭婷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