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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友明與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曾定茂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川1622民初119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6-17
法院:武勝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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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的合同簽訂地在重慶市江北區,合同履行地又是在重慶市沙坪壩區雙碑,且二被告的住所地也均在重慶市萬州區,該案由武勝縣人民法院審理沒有法律依據,應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光發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自力
人民陪審員張忠榮
人民陪審員吳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唐勁松
判決日期
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