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馮憲鵬因與被申請人天津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礦山公司)、天津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以下簡稱礦山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終15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馮憲鵬與天津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吉民申501號
判決日期:2018-04-02
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馮憲鵬申請再審稱,礦山分公司以外部經濟形勢問題、目標產量大幅降低為由,單方通知馮憲鵬解除勞動合同,于法無據。一、二審法院僅支持馮憲鵬的部分訴訟請求是錯誤的。請求再審本案,依法撤銷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終1519號民事判決,改判礦山公司和礦山分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30.078.00元、加班費27028.80元、安全獎4500.00元、旅游費8750.00元、年終獎6000.00元、取暖費3200.00元,共計79556.80元,礦山公司和礦山分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期間的誤工費
判決結果
駁回馮憲鵬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付麗
代理審判員趙希洋
代理審判員宋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郭金專
判決日期
201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