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德武與被告哈爾濱金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彭德武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貢銳,被告金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耀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彭德武與哈爾濱金晟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805民初877號
判決日期:2021-02-20
法院: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彭德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金晟公司給付所欠工程款230856.5元;2.金晟公司承擔因訴訟引起的費用。
事實及理由:2018年9月26日,彭德武與金晟公司訂立《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熱電廠新增哈爾濱鐵路局佳木斯房產建筑段熱負荷項目五標段(井室建筑施工)勞務分包施工協議》,合同約定彭德武分包施工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熱電廠新增哈爾濱鐵路局佳木斯房產建筑段熱負荷項目五標段在佳木斯市安慶小區、曉云小區、南文明小區、北文明小區建筑閥門井4座,關斷井67座;彭德武包工包材料;工程款暫定407660元;彭德武提供鋼筋全部進場全部下料制作完成后,金晟公司支付總價款的30%,彭德武完成40座井室后,驗收合格后金晟公司付款至總價的50%,工程竣工完成,經雙方核實數量后,確認合格發放剩余所有工程款。同日雙方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彭德武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彭德武按照約定進場,提供鋼筋全部進場全部下料制作完成后,金晟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付給彭德武122298元。彭德武精心組織人員施工,沒有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工程竣工后,金晟公司沒有組織核實數量和確認合格,就投入使用。僅在彭德武索要情況下,于2019年1月31日給付44515.5元,尚欠230856.5元未給付。
綜上所訴,彭德武認為,彭德武與金晟公司訂立的勞務分包施工協議合法有效,完成協議約定的工作,工作竣工后,金晟公司沒有組織核實驗收,即使用彭德武施工的設施,說明彭德武施工的井室符合設計,應當認定合格,金晟公司應給付剩余的工程款,金晟公司不支付工程款,是違約行為。為維護彭德武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金晟公司辯稱:2018年9月份金晟公司與彭德武簽訂勞務分包協議,原定總價值款為407660元,2019年我們重新有一個工程量的確認單,彭德武在此確認單上簽字確認,確認后的總價值款為333627元,其中,五種井室為56座,自2018年到2019年2月1日我公司按勞務分包施工協議,共計為彭德武支付166813.5元,為造價的50%,在此期間,彭德武所施工的井室超出地面部分很高,影響到車輛的正常行駛,致使該工程無法達到驗收標準,我公司多次要求彭德武進行修復更改,彭德武始終未給解決,根據上述情況,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熱電廠尚未對上述56座井室進行全面驗收,導致該項工程款無法全部給付金晟公司,致使我公司受到無法回收該項目資金的影響,我公司將對彭德武不進行井室修復所產生的一切后果提出申訴或賠償要求。根據我們雙方簽訂的工程量確認單,實際井室為56座,我們在多次通知彭德武進行維修的情況下,彭德武沒有采取及時的維修,為了保障道路及時暢通,我公司在2019年對述井室進行了搶工期的維修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將一并算入彭德武的工程費用當中。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存在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彭德武與金晟公司雙方均提交勞務分包施工協議,對該協議內容均不持異議,金晟公司認為:工程總價款407660元,是暫時確定的,沒有確定最后的工程款。經審查,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彭德武提交的證據四、照片20張,欲證明施工的井室已經使用。金晟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該組相片沒有標注拍攝時間,現在的狀態與照片不符。經審查,彭德武提供的該組相片,能夠真實反映客觀情況,金晟公司口頭反駁,未提供相關證據支持,本院對其異議理由不予采納。金晟公司提交的證據二、工程量確認單1份,欲證明工程量為井室56座及工程造價最終確認為333627元。彭德武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對確認單的內容有異議。經審查,本院認為:經當庭詢問彭德武,彭德武認可該確認單上的簽字是其本人所簽,彭德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彭德武的異議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金晟公司提供的證據工程項目施工人員考勤表、井室修復工資表3份及發票,欲證明金晟公司為修復不合格井室所產生的費用。彭德武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經審查,本院認為:該組證據系金晟公司單方面提供,并具有唯一排他性,對所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8年9月26日,彭德武與金晟公司訂立《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熱電廠新增哈爾濱鐵路局佳木斯房產建筑段熱負荷項目五標段(井室建筑施工)勞務分包施工協議》,合同約定彭德武分包施工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熱電廠新增哈爾濱鐵路局佳木斯房產建筑段熱負荷項目五標段在佳木斯市安慶小區、曉云小區、南文明小區、北文明小區建筑閥門井4座,關斷井67座;彭德武包工包材料;工程款暫定407660元;彭德武提供鋼筋全部進場全部下料制作完成后,金晟公司支付總價款的30%,彭德武完成40座井室后,驗收合格后金晟公司付款至總價的50%,工程竣工完成,經雙方核實數量后,確認合格發放剩余所有工程款。同日雙方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彭德武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金晟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付給彭德武122298元。2019年2018年9月26日,彭德武與金晟公司訂立《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熱電廠新增哈爾濱鐵路局佳木斯房產建筑段熱負荷項目五標段(井室建筑施工)勞務分包施工協議》,合同約定彭德武分包施工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熱電廠新增哈爾濱鐵路局佳木斯房產建筑段熱負荷項目五標段在佳木斯市安慶小區、曉云小區、南文明小區、北文明小區建筑閥門井4座,關斷井67座;彭德武包工包材料;工程款暫定407660元;彭德武提供鋼筋全部進場全部下料制作完成后,金晟公司支付總價款的30%,彭德武完成40座井室后,驗收合格后金晟公司付款至總價的50%,工程竣工完成,經雙方核實數量后,確認合格發放剩余所有工程款。同日雙方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彭德武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彭德武按照約定進場,提供鋼筋全部進場全部下料制作完成后,金晟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付給彭德武122298元。2019年1月31日金晟公司與彭德武簽訂工程量確認單,確定工程量為井室56座,費用為333627元,并付款44515.5元。金晟公司尚欠彭德武166813.5元。
以上事實有彭德武的身份證明及金晟公司工商登記、勞務分包施工協議書、施工安全協議書、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交易存款明細、照片、工程量確認單、收款收據、工程項目施工人員考勤表、井室修復工資表、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哈爾濱金晟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彭德武拖欠工程款1668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62元,減半收取計2381元,由被告哈爾濱金晟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蘇革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智銓
判決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