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0)魯1122民初656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執行
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1122執303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標的:被執行人賠償申請執行人工程款2469043.97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3276元。]。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于2021年2月7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傳票、報告財產令,并限其送達后七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其將財產情況向本院提交書面報告,被執行人未向本院報告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
在執行期間,我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車輛、房產等相關領域都進行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存款登記信息或僅有少量小額存款,無法履行義務;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另經本院向莒縣洛河鎮財政所調查被執行人代管資金情況,莒縣洛河鎮財政所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西地村代管資金說明一份,載明: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西地村有代管資金29425.1元。該村代管資金全部為專項資金,可用金額為零。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查封申請,凍結被執行人在莒縣洛河鎮經管站的代管資金至額滿250萬元止。本院依職權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與申請執行人的執行委托代理人徐希銀的約談中,申請執行人對上述查控及執行結果予以認可。
本院對申請執行人的執行委托代理人徐希銀進行約談,被執行人暫無能力履行義務,且本院窮盡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詢問,申請執行人放棄懸賞執行,申請執行人同意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義務或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毛建德
審判員公方紅
審判員劉永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光實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