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國棟、徐希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122民初6566號
判決日期:2021-02-09
法院: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69043.97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及評估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被告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將西地村河道綜合治理工程發包給原告,雙方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完工后,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總工程款的70%,一年內付至總工程款的90%。總工程款的10%作為質保金,一年內無質量問題即支付。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工程項目已交付使用。經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拖延未付工程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8月20日被告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作為發包方,與原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書》,工程內容涉及位于莒縣洛河鎮西地村的河道綜合治理工程,暫定合同總價款為150萬元,最終價格按照審計結果計算確定。工程承包范圍為施工范圍內的土方開挖、回填,塊石擋土墻,護坡、橋涵等。付款方式約定如下:工程完工后,經驗收合格,甲方付總造價的70%,剩余部分一年內付至價款的90%,留10%作為質保金,一年內無質量問題時,質保金要及時結算。該合同中原被告雙方均蓋章確認。該工程于2015年5月份開工建設,2015年11月份交付使用。2016年11月6日,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出具《關于莒縣洛河鎮西地村河道綜合治理項目實施情況說明》一份,載明:本項目為莒縣洛河鎮洗滌村河道綜合整治工程,全長約420米。工程總造價約2600000元。后施工完畢后,經結算工程款金額共計2480000元,因村集體暫無收入,故工程款至今沒有支付,該說明中有馮治橋簽字,并加蓋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村民委員會的公章。
經本院委托,2020年8月7日,日照艷陽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莒縣洛河鎮西地村河道綜合治理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經鑒定該工程涉案總價款為2469043.97元,并附莒縣洛河鎮西地村河道綜合治理工程結算書。原告支出工程造價鑒定費250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69043.97元及利息(利息以2469043.97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22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76元,由被告莒縣洛河鎮章莊社區西地村經濟合作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戰玉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曹月鳳
判決日期
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