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牟慧訴被告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牟慧與日照金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1102民初5010號
判決日期:2019-07-08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牟慧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貨款251741及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4日,原被告簽訂混凝土輸送泵租賃合同,被告租用原告的混凝土輸送泵機在太陽公園工地使用,經(jīng)過結算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給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共欠原告泵送費467141元,出具欠條后被告又繼續(xù)使用經(jīng)過雙方對賬,被告共欠原告費用24600元,共計491741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望依法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牟慧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良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王寶晨
判決日期
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