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州漢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柳為忠、翁錢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16)蘇0509民初649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書明確:一、被告蘇州漢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截至2015年7月20日無欠息;以本金235萬元為基數,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期間按照年利率5.1%計息,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65%計息);二、如被告蘇州漢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第一項債務(含應負擔的訴訟費用),原告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就第一項債權(含債務人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以被告蘇州漢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機器設備(有載油變2臺、高壓柜9臺、直流屏1臺、低壓配電柜5臺、低壓柜14臺、YJV電纜3254米、YJV22電纜493米,詳見蘇E5-1-2015-0024號動產抵押登記書)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在129萬元債權數額范圍內優先受償。如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三、如被告蘇州漢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未能清償上述第一項債務的,原告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機器設備(含有載油變1臺、昆西空壓機1臺、冷干機1臺等,具體抵押物詳見蘇E5-1-2015-0025號動產抵押登記書)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在106萬元數額范圍內優先受償。如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清償;四、被告柳為忠、翁錢華對被告蘇州漢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未能清償的債務,在最高數額8000萬元債務的未履行部分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68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蘇州漢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柳為忠、翁錢華共同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至期,因各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2602956.25元,執行費用2843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及財產申報表,要求被執行人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狀況,被執行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同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權利義務告知書,并要求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申請執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