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與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蘇州絲蓓繡紡織有限公司、翁錢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吳江商初字第0104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明確:一、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借款本金121萬元,并償付利息32210.2元、復利322.41元(計算至2015年4月21日),以及自2015年4月22日起的欠息(其中: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日的利息、復利按年利率7.92%計算,自2015年6月3日起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復利按年利率11.88%計算)。(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分行律師費損失35450元。三、被告蘇州絲蓓繡紡織有限公司、翁錢華對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債務及本案訴訟費用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302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6862元,由被告蘇州漢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不再退還。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南國紅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1262312元,申請執行費1502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