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鞍山東方鋼構橋梁有限公司、沈陽市市政公用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2021)遼0114民初656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鞍山東方鋼構橋梁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民轄終508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沈陽鐵路運輸法院處理。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管轄權裁定書應予撤銷。本案屬于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債權糾紛,不屬于因不動產引起的物權糾紛,不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二、民事法律尊重和保護意思自治,書面協議選擇的法院并不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鞍山東方鋼構橋梁有限公司以書面形式約定了管轄法院為沈陽鐵路運輸法院,因此,沈陽鐵路運輸法院是本案各當事人一致的選擇。
被上訴人鞍山東方鋼構橋梁有限公司辯稱,同意一審裁定。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約定管轄無效。施工地點在沈陽市于洪區,本案應由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管轄,當時約定的沈陽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是因為該合同是上訴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我方沒有注意到。
被上訴人沈陽市市政公用局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史致鶴
審判員趙夢輝
審判員韓彩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杜倩倩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