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海晟船舶重工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晟公司)與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九局)、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海晟公司申請追加四川欣源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源泰公司)為本案被告,申請追加陜西晨曦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曦公司)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通知欣源泰公司作為本案被告、晨曦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2017)川20民初10號民事判決。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7)川民終271號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銷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20民初10號民事判決;二、發回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偉、杜明明,被告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車卉、陳靜,被告中鐵九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俊杰,被告欣源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何理,第三人晨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朝春、胡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訴訟中,海晟公司向本院申請庭外和解,后海晟公司、欣源泰公司提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晨曦公司均同意,并獲得本院準許,以上時間不計入審限
西安海晟船舶重工實業有限公司與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20民初109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海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立即向海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993.808萬元(暫定,具體以工程款司法鑒定金額為準),并向海晟公司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700萬元;2.判令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立即向海晟公司返還交付的工程保證金900萬元并按年息6.15%向海晟公司賠償資金占用損失直至清償之日止(資金占用損失從2014年8月1日起算,暫計至2017年1月31日為140萬元)。3.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告負擔。海晟公司申請追加欣源泰公司為被告后,增加訴訟請求為:欣源泰公司對工程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16日前,欣源泰公司作為業主方與中鐵九局集團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晨曦公司簽訂《框架協議》,約定欣源泰公司將其與樂至縣至誠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合作投資建設的樂至縣天池鎮新觀音村和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項目5.6萬平方米施工任務發包給中鐵九局集團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集團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和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作為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晨曦公司作為欣源泰公司指定的分包單位,由晨曦公司負責該項目的具體施工。2014年3月16日,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以上述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人的身份與晨曦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以勞務分包的形式將新觀音村和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項目分包給晨曦公司具體施工建設。隨后,晨曦公司針對上述建設項目與海晟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共同合作組織施工上述新觀音村建設項目,計劃開工日為2014年7月1日,計劃完工日期為2016年6月30日。該合作協議第二條合作方式第2款約定晨曦公司收取該工程項目總額的1.5%作為管理費,第5款約定:海晟公司對該項目獨立自主經營,負責組織施工,自負盈虧。該合作協議還約定了由海晟公司投放資金2000萬元,根據工程需要施工,分期分批支付,以保證工程正常施工。該合作協議第2條第4款還約定了針對該工程項目以晨曦公司的名義設立本工程項目銀行專戶,由海晟公司實際控制、管理和使用等其他事項。該合作協議簽訂后,海晟公司作為唯一的出資人對新觀音村安置房建設項目前后投入貨幣資金近4000萬元,并投入價值600萬元左右的實物鋼材。投入的近4000萬元貨幣資金均是以轉賬方式轉入海晟公司實際控制的晨曦公司名下的本工程項目銀行專戶,其中的900萬元又以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交納本工程保證金的方式由本工程項目銀行專戶轉賬給了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其余的全部用于本工程項目施工。施工過程中,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分23次向海晟公司共支付工程進度款3504萬元,支付的方式部分為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直接劃轉至本工程銀行專戶,部分為欣源泰公司、四川眾意達商貿有限公司、陳近之等代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支付。收到工程款項中的1347.40152萬元由海晟公司收回,其余部分繼續用于本工程項目建設。2016年1月23日,中鐵九局與晨曦公司以及海晟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問題形成《會談紀要》,中鐵九局本工程項目部、晨曦公司以及海晟公司均在此《會談紀要》上加蓋了公章。2016年7月,作為業主方的欣源泰公司以及作為本工程項目總承包方的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以本工程項目收尾工程進展緩慢,已拖延一年有余為由,單方撕毀與晨曦公司所簽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要求晨曦公司停止施工,并阻撓海晟公司對此項目的繼續施工。2016年7月24日,海晟公司以晨曦公司的名義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作出緊急情況反映,要求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作為本項目的承包方迅速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施工秩序。2016年7月27日,作為本項目業主方的欣源泰公司與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本工程項目部形成《新觀音村一期、二期安置房收尾工程協調會會議紀要》,要求海晟公司全面退出本施工項目,工程由欣源泰公司接手。而此時,新觀音村一期、二期安置房工程項目已由海晟公司組織施工進展至全部工程量的90%以上。由于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的違約撕毀合同,阻撓施工而被迫停止,海晟公司所組織的本項目施工人員被迫撤場。海晟公司撤場后,不斷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主張已修建工程的工程款,中鐵九局以海晟公司并非是本工程項目分包方,應由晨曦公司出面進行工程款交涉為由對海晟公司請求予以拒絕;而晨曦公司又以其自身并非本工程項目的實際出資人和施工人,追討工程款問題應由海晟公司自行與中鐵九局協商為由不予解決,導致海晟公司對本工程項目后續工程款無法收款。綜上,海晟公司作為本工程項目實際施工人和唯一出資人,完成了本項目90%的工程量,因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違約致使海晟公司無法對工程繼續施工,對海晟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對應的工程款,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應向海晟公司支付,并承擔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因本案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為中鐵九局下屬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中鐵九局應對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辯稱,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未與海晟公司簽訂協議,是晨曦公司實際施工,對海晟公司訴稱的保證金和工程款不認可,請求駁回海晟公司的訴訟請求。
欣源泰公司辯稱,欣源泰公司未與海晟公司簽訂協議,是晨曦公司實際施工,對海晟公司訴稱的保證金和工程款,不認可。關于工程價款,在原一審中,海晟公司提出了鑒定,后來也沒有做鑒定。欣源泰公司對晨曦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做了估算,一安置點、二安置點不是晨曦公司完成的。欣源泰公司做的預結算是晨曦公司的產值。預結算的價款按照框架協議下浮8%,減去4714.8萬元,中鐵九局向晨曦公司共支付了700萬元,欣源泰公司代中鐵九局支付了4000萬元,欣源泰公司代向晨曦公司支付了人工勞務費、材料費、租賃費等,欣源泰公司是超付了工程款。請求駁回海晟公司的訴訟請求。
晨曦公司述稱,晨曦公司申請與海晟公司一起成為共同原告起訴,海晟公司單獨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晨曦公司是合同相對方,如果作為共同原告對于海晟公司的訴訟請求晨曦公司予以認可。如果不能確定晨曦公司的共同原告訴訟地位,應駁回海晟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海晟公司提交的施工財務記賬憑證復印件3本,欣源泰公司、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晨曦公司提出了異議,訴訟中,各方已同意對海晟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因此,應以鑒定的結果來確認工程價款,對施工財務記賬憑證不予采信;海晟公司提交的晨曦公司樂至天池項目員工工資明細表、王明武工資卡復印件,欣源泰公司、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晨曦公司提出了異議,海晟公司未提供付款憑證等,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不予采信;海晟公司提交的資金補充計劃復印件,欣源泰公司、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提出了異議,該資金補充計劃系海晟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的資金調度,對工程價款應以鑒定的結果來確認,不予采信;海晟公司提交的樂至項目收九局款項,與欣源泰公司、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提交的給付工程款相關憑證一致的予以采信;王明武、姚傳珍、郭自文均參與了案涉工程施工的相關工作,其證言中與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內容,予以采信。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提交的《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提交的《關于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筑工程量核算工作的通知函》,晨曦公司提出沒有收到該函,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未提交向晨曦公司送達該函的相關證據,不予采信;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提交的竣工結算書,系對整個工程價款的結算,而海晟公司未完成整個工程的施工,因此對竣工結算書不予采信。欣源泰公司提交的晨曦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已完成工程造價以及晨曦公司違約的其他材料,海晟公司、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晨曦公司提出了異議,訴訟中,各方已同意對海晟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因此,應以鑒定的結果來確認工程價款,不予采信。晨曦公司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院民終377號、民申3613號民事裁定書,不屬于證據,不予采信。四川省富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系海晟公司、欣源泰公司共同委托的鑒定機構,且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晨曦公司均同意由海晟公司、欣源泰公司共同委托鑒定機構、確定鑒定范圍、提交鑒定材料。四川省富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鑒定過程中,曾征求海晟公司、欣源泰公司的意見,并發出了《工程量造價確認表》。鑒定報告出具后,欣源泰公司提出了書面異議,鑒定機構進行了書面回復,針對各方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補充鑒定。因此,對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和補充鑒定報告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欣源泰公司為甲方、中鐵九局集團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為乙方、晨曦公司為丙方,簽訂《框架協議》,協議載明,甲方與樂至縣至誠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合作投資建設樂至縣天池鎮新觀音村和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乙方是本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丙方是甲方指定的合格分包單位。甲、乙、丙三方在互惠互利、公平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樂至縣天池鎮新觀音村和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項目達成本框架協議:一、合作模式。1.甲方與樂至縣至誠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建設方合作投資建設本項目,關于單位工程的劃分,現已確定的約56000平方米施工任務做完一個單位工程,按兩個開工令實施,具體劃分根據甲方施工令最終確定。2.乙方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建,丙方作為乙方的作業隊負責工程施工的具體落實。乙、丙雙方協作,組織精干高效的項目經理部,共同向甲方及樂至縣至誠城鄉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甲、乙、丙三方合作宗旨是優質、高效完成施工任務,建造精品工程。3.乙方作為項目的施工管理方,派駐現場管理人員,對項目進行統一管理,側重對工程項目的宏觀管理,負責項目的財務管理,負責對丙方的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并因質量、安全、進度產生的問題,酌情由乙方責令丙方進行整改直至終止合作。4.丙方作為項目的具體施工實施方,全面履行和響應乙方對甲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按照乙方標準化工地建設以及甲方的要求,配足配齊人員、設備和材料,在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方面首先向乙方負責,打造讓甲方滿意工程,維護乙方企業信譽和形象。二、施工總承包價款支付及結算方式。1.工程造價:施工總承包合同造價以《四川省2009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2008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相關文件以及《四川省工程造價信息》計算并經樂至縣財評中心審核確定的基礎上下浮8%。2.甲乙丙三方約定付款方式:按工程形象進度進行計量和支付,在工程主體封頂時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0%,工程竣工驗收時付至工程總額的70%,剩余工程總額的30%于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后12個月付清(質保金除外)。3.項目缺陷責任期滿乙方全面履行缺陷修復義務后,且監理工程師簽署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1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無息返還質保金。工程保修期時長、責任及義務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4.甲方必須保證上述約定的工程造價、付款方式、缺陷責任期應與正式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一致,否則乙方或丙方均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的執行,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三、分包價款支付及結算方式。1.乙方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建的本項目工程交由丙方負責具體實施。丙方在乙方的技術指導和管理下,丙方風險責任承包,即施工工程施工有關的費用均由丙方承擔,丙方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2.乙方對本項目派駐全部管理人員暫定2-3人(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執行),人員薪酬費及附加費用由丙方承擔,費用標準執行乙方單位現行項目管理人員薪酬標準。3.乙方按照甲方結算價格凈收取2%企業管理費,企業管理費根據甲方撥付工程款比例進行提取,乙方工程人員薪酬由丙方支付。4.建筑行業“營改增”制度實施前,全部工程稅費的代扣代繳。丙方根據結算金額,在乙方撥款前,向乙方提供足額的正規的材料費、機械(租賃)費、勞務費發票。建筑行業“營改增”制度實施后,乙方不再進行工程稅費的代扣代繳。丙方依據結算金額成本構成比例,在乙方撥款前,向乙方提供足額合理的可抵扣的正規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固定資產發票)。5.乙方按照甲方撥付工程款周期和付款對丙方付款,工程款在甲方撥付至乙方賬戶后,乙方提取和代繳相關費用并收到丙方提供的足額合理發票后,乙方在7個工作日內將工程款撥付丙方。乙方必須按約定及時向丙方付款,否則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6.丙方在工程的施工管理中,應該嚴格執行乙方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全部使用在本工程上,不得挪作他用。四、各方其他責任和義務……五、合同履約保證金。工程合同履約保證金,按100000平方米繳納800萬元,首期56000平方米繳納400萬元,該保證金由丙方承擔和繳納。在乙方中標且乙、丙方簽訂正式分包合同后7日內,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繳納。保證金在安置房主體斷水和工程竣工驗收后甲方向丙方分二批各退50%,保證金不計息。六、其他……。協議尾部欣源泰公司、中鐵九局集團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晨曦公司加蓋了印章,蘇山青在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處簽字,廖洪治、張勇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處簽字,王明武在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處簽字。
2014年3月16日,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作為承包人(甲方)與分包人(乙方)晨曦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為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一、分包工程概況:1.1分包工程名稱:新觀音村和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建設項目;1.2分包工程地點:資陽市樂至縣;1.3分包工程范圍:本工程勞務范圍;1.4分包作業內容及工作量:1.4.1分包范圍內所有工程的勞務作業(含小型機具和輔料),具體應包含在合同范圍內的小型機具及輔料以合同附件所列清單為準;1.4.2甲方委托乙方進行施工范圍內施工材料的采購和管理,但乙方與材料供應商的合同及經濟糾紛,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1.4.3甲方委托乙方租賃施工范圍內所應使用的機具設備,但乙方與租賃方的合同及經濟糾紛,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二、分別合同價款(款填寫)。三、工期(未填寫)。四、工程質量標準。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為:主要分部分項目工程的質量評定按照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文件中的技術規范、質量標準(相關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供用戶遵照執行)等有關規定執行。工程驗收合格率100%。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5.1本合同協議;5.2中標通知書(如有);5.3除總承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承包合同文件;5.4本合同專用條款;5.5本合同通用條款;5.6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5.7本合同工程建設過程中,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七、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天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為“分包工程”),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八、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天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九、甲方向乙方承諾與甲方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十、合同生效。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蓋章確定后生效。協議書尾部甲方處加蓋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處董長偉簽字,乙方處加蓋晨曦公司印章,委托代理人處王明武簽字。合同第二部分為通用條款。合同第三部分為專用條款。合同尾部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晨曦公司加蓋了印章,董長偉在甲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字,王明武在乙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字。
2014年5月4日,欣源泰公司作為招標人、四川瑞升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向中鐵九局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載明,中鐵九局于2014年4月28日所遞交的樂至縣天池鎮新觀音村等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項目施工標段投標文件已被接受,被確定為中標人。中標價:9500.013萬元,工期540日歷天,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建造師:王國平。中鐵九局在接到本通知書后的30日內到欣源泰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應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7.3.1款規定向欣源泰公司提交履約擔保。
2014年5月5日,欣源泰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承包人中鐵九局簽訂《樂至縣天池鎮新觀音村等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項目及樂至縣天池鎮報國寺等農民集中安置房(一期)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包括工程質量保修書、安全生產合同、建設工程廉政責任書)。
晨曦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海晟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載明,第一條概況。工程名稱:樂至縣天池鎮新觀音村和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工程。工程地點:四川省樂至縣。第二條合作方式。1.甲方必須是合法的國家認證通過的,具有相關勞務資質的企業法人。2.甲方和乙方進行該項目合作并進行組織施工。以甲方實際收到樂至縣天池鎮新觀音村和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工程項目總額的1.5%作為甲方管理費(不包括乙方匯入甲方賬戶的貳仟萬元整),甲方不需要開具發票。3.甲方負責該項目的經營、施工組織和管理工作,所有該項目的成本和稅費等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擔。但乙方有權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核查甲方是否合法經營,以確保雙方的名義和利益。4.甲方在銀行為該工程項目單獨設立銀行賬戶,該銀行的賬戶的財務印章由乙方負責管理和使用,乙方負責該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5.乙方對該項目獨立自主經營,負責組織施工,自負盈虧。第三條工期。1.計劃開工日期:2014年7月1日,計劃完工日期:2016年6月30日,總日歷天數720天;2.甲方作為勞務分包單位應無條件執行總包方和業主方對該工程的進度計劃安排(包括新調整的進度計劃)。第四條質量標準……。第五條甲方責任和義務……。第六條乙方的責任和義務……。2.乙方向甲方繳納共計該項目履約保證金2000萬元。第七條合作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第八條爭議……。第九條協議解除……。第十條協議終終止……。第十一條協議生效……。合作協議尾部甲方處加蓋晨曦公司印章,甲方(簽字)處朱陽春簽字,乙方處加蓋海晟公司合同專用章,乙方(簽字)處李燕簽字。
2014年8月13日,中鐵九局樂至縣天池鎮安置房2安置點工程項目經理部作為甲方與乙方晨曦公司簽訂《樂至縣天池鎮安置房2安置點工程土建、裝飾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第一條協承包形式:甲方將承接的樂至縣新觀音村安置房2安置點1#、2#、3#、4#、5#、6#、7#、8#、9#、10#和商業A、B、C、D、E、F、G幢樓房的土建工程和部分裝飾工程勞務分包給乙方。由乙方組織勞動力(包括知情達理負、塔機、龍門吊、所以鋼管、木枋、扣件、攪拌機、安全網‘安全網的標準必須滿足檢查的相關要求;其尺寸長度不能小于6米/床,高度不能小于1.8米’、施工木跳板‘長度不能短于3.0米,寬度不能小于0.3米’、16#號工字鋼、自供工具、低值易耗品、勞保用品、輔助材料、小型電動工具、全部機械設備等),在甲方規定的工期內保質保量完成勞務任務。第二條工程概況。該條載明了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結構、工程內容等。第三條承包單價及包干范圍:以審定的施工圖建筑面積按平方米單價包干,包干單價為360元/平方米,對360元/平方米的構成雙方進行了詳細約定。還約定了臨時道路細部的人工整平等工程的計價、結算建筑面積的確認、包干范圍等。第四條工期要求。第五條質量要求。第六條安全生產,第七條文明施工,第八條材料管理,第九條工程量和工資結算、付款,第十條其他包干費用,第十一條配置常住現場的管理人員情況,第十二條甲方責任,第十三條乙方責任,第十四條宿舍管理,第十五條綜合治理,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為附則。勞務分包合同尾部甲方代理人處王明武簽字捺印,乙方處加蓋晨曦公司印章,代理人處朱陽春簽字。
2015年4月22日,中鐵九局樂至縣天池鎮安置房工程項目經理部向晨曦公司發出中鐵九局樂項目部[2015]11號《關于確定工程進度款支付賬號的函》,內容為:請求晨曦公司盡快以書面形式確定工程款支付的收款賬號、開戶行名稱、財務人員信息、避免影響工程進度款的支付。2015年4月28日,晨曦公司向中鐵九局樂至縣天池鎮安置房工程項目經理部出具《新觀音村工程進度款收款賬號》,內容為:對于中鐵九局支付晨曦公司的工程款,晨曦公司的收款賬號如下:(此賬戶為晨曦公司該項目唯一指定收款賬戶):公司名稱:晨曦公司,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西安分行昆明花園支行,賬號:96×××02,聯系人1:衛根紅,手機號135***248,聯系人2:楊潔,手機號:137***402。
2014年6月9日、同月30日,海晟公司通過其興業銀行西安分行營業部的456***459賬戶向晨曦公司的61×××49賬戶分別轉款100萬元、50萬元,用途分別為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2014年7月23日,海晟公司通過其交通銀行陜西省分行的61×××94賬戶向晨曦公司的61×××49賬戶轉款100萬元,用途為保證金。2014年7月31日,海晟公司通過其交通銀行陜西省分行的61×××94賬戶2次向晨曦公司的61×××49賬戶分別轉款500萬元和100萬元。2014年8月19日、8月26日、8月28日、9月2日、9月10日、9月26日、10月10日、10月14日、10月24日、11月4日、11月5日、11月10日、11月17日、12月8日、12月22日、2016年1月11日,海晟公司通過其交通銀行陜西省分行的61×××94賬戶向晨曦公司的96×××02賬戶分別轉款100萬元、10萬元、10萬元、15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0萬元、40萬元、150萬元、110萬元、30萬元、100萬元、160萬元、50萬元、21萬元、34萬元。2014年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7日、12月19日、2015年1月4日、1月13日、1月26日,海晟公司通過其興業銀行西安分行營業部的456***459賬戶向晨曦公司的96×××02賬戶分別轉款50萬元、100萬元、20萬元、40萬元、25萬元、98萬元、10萬元。2015年2月12日,海晟公司通過其交通銀行陜西省分行的61×××94賬戶向晨曦公司的61×××49賬戶轉款565萬元。2015年2月15日、6月23日、7月14日、7月17日、7月22日、12月31日、2016年1月6日、1月20日,海晟公司通過其交通銀行西安朱雀大街支行的61×××63賬戶向晨曦公司的96×××02賬戶分別轉款185萬元(兩次,175萬元和10萬元)、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0萬元、50萬元、36萬元、30萬元。以上海晟公司直接向晨曦公司賬戶合計轉款金額為3404萬元。另海晟公司委托成都凱如商貿有限公司等向晨曦公司轉賬1000余萬元。
海晟公司通過晨曦公司的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北關支行61×××49賬戶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交納保證金900萬元,其中2014年4月2日、5月9日,海晟公司通過晨曦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北關支行的61×××49賬戶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20×××61賬戶轉款400萬元(4次,每次100萬元)、300萬元(3次,每次100萬元);同年6月19日,海晟公司通過晨曦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西安北關支行的61×××49賬戶向向中鐵九局的51×××57賬戶轉款200萬元,轉款憑證上載明的用途均為勞務費。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向欣源泰公司交納保證金900萬元,其中2014年4月4日、5月15日,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通過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樂至縣支行的20×××61賬戶向欣源泰公司的23×××35賬戶分別轉款400萬元、300萬元,轉款憑證上載明的用途均為勞務費。2014年6月2日,中鐵九局通過其中國建設銀行成都市鐵道支行的51×××57賬戶向欣源泰公司的23×××35賬戶轉款200萬元,轉款憑證上載明的用途為樂至安置房二期保證金。
欣源泰公司通過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陽樂至帥鄉大道支行的23×××35賬戶向晨曦公司的96×××02賬戶轉款給付海晟公司工程款的情況為:2015年2月11日分別轉款3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備注為新觀音村工程勞務費;同年7月10日轉款500萬元,備注為新觀音村工程勞務費;同年9月1日轉款70萬元,備注為勞務費;同年9月2日轉款15萬元,備注為勞務費;同年9月28日轉款100萬元,備注為轉款;同年11月25日轉款100萬元,備注為轉款;同年12月8日轉款100萬元,備注為轉款;同年12月17日轉款100萬元,備注為轉款;同年12月25日轉款50萬元,備注為轉款;2016年5月24日轉款100萬元,備注為工程款;同年5月26日轉款100萬元,備注為勞務費;同年7月22日,轉款20萬元,備注為勞務費。2015年11月18日,欣源泰公司通過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陽樂至帥鄉大道支行的23×××35賬戶向晨曦公司的61×××49賬戶轉款100萬元,備注為轉款。以上合計轉款為2655萬元。另外,欣源泰公司委托陳近之向海晟公司給付工程款165萬元,其中2015年8月31日30萬元,同年9月1日50萬元,同年9月2日35萬元,海晟公司以晨曦公司名義出具了收條,收條上均載明為勞務費;2016年2月6日,陳近之通過其中國工商銀行樂至帥鄉大道支行的62×××68賬戶向晨曦公司的6100***649賬戶5次轉款,每次各10萬元,備注為轉款。欣源泰公司共給付海晟公司工程款2820萬元。
欣源泰公司通過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陽樂至帥鄉大道支行的23×××35賬戶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的20×××61賬戶轉款400萬元,即2014年10月13日、2015年6月2日、6月18日欣源泰公司通過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資陽樂至帥鄉大道支行的23×××35賬戶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20×××61賬戶分別轉款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轉款憑證上分別備注為匯入、支付工程款、工程款。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通過其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樂至縣支行的20×××61賬戶向晨曦公司賬戶轉款給付海晟公司工程款314萬元,其中,2014年10月14日,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向晨曦公司的61×××49賬戶轉款100萬元;2015年6月2日、6月19日、2016年1月5日,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向晨曦公司的96×××02賬戶分別轉款100萬元、99萬元、15萬元,用途均為勞務費。另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委托四川眾意達商貿有限公司向海晟公司給付工程款470萬元,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4日、同年2月6日分別給付20萬元、300萬元、150萬元。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共給付工程款784萬元。
2016年1月23日,中鐵九局、晨曦公司、海晟公司、施工現場王明武在君怡酒店四樓就樂至新觀音村安置房工程春節前款項支付事宜形成《會談紀要》,內容為:中鐵九局樂至縣安置房工程項目經理部春節前支付款1350萬元給晨曦公司。款項分兩步支付,確保于2016年1月28日-1月29日前支付款項300-350萬元;確保2016年2月3日前支付款項1050-1000萬元,其中100萬元由中鐵九局項目部支付給樂至縣商混站。海晟公司、中鐵九局樂至縣天池鎮安置房工程項目經理部、晨曦公司在此《會談紀要》上加蓋公章,海晟公司衛根紅、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陽春、中鐵九局梁彥峰在《會談紀要》上簽字。
2016年7月24日,海晟公司以晨曦公司的名義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發出《緊急情況反映》,主要內容為:該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由于前期工程款未按約定及時給付,導致尚有少量工程沒有做完。7月份以來,一伙身份不明人員,打著欣源泰公司名義,不聽工地門衛及其他管理人員勸阻,強行闖入施工工地,強行阻撓工地正常施工,并且對案涉工程強行施工。對勸阻的管理人員進行人身恐嚇,造成施工現場極大混亂。在施工管理人員及其他施工工人中引起極大恐慌。造成目前施工現場無人管理,無人敢管的嚴重混亂局面。目前發生的狀態是嚴重違約行為,請求作為總承包人的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出面制止,阻止此類強行侵入、阻撓正常施工的違法事件的再次發生,維護施工的正常秩序。
2016年7月27日,欣源泰公司與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簽訂《新觀音村一期、二期安置房收尾工程協調會會議紀要》,主要內容:由于新觀音村一期、二期安置房收尾工程進展緩慢,已拖延一年有余,對欣源泰公司及中鐵九局聲譽及經濟產生巨大影響,欣源泰公司及中鐵九局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欣源泰公司全面接手新觀音村一期、二期收尾工程。只要是現場沒有做的,欣源泰公司通過現場踏勘后作另行安排。由中鐵九局王欽凱及董兆巧,欣源泰公司張麗及曾定均現場拍照取證,本著公平公正,事實求是的對已完成工作和未完成工作作精確劃分。2.2016年7月27日之前,無論做任何分部分項工程勤于專項工程,合同全部結束,有意愿繼續做的跟欣源泰公司重新簽訂合同,以同樣的價格完成未完成的合同,不愿意繼續工作的班組,與跟其有合同關系的欣源泰公司協商善后工作。本周五(2016年7月29日)上午8點全面完成交接。3.由欣源泰公司張麗通過對現場評估后,出收尾工程進度計劃表,欣源泰公司及中鐵九局雙方簽字認可后遵照執行。4.收款約定:原來已經做了的工程量,與欣源泰公司無關;后期與欣源泰公司簽合同后所做的工程量,根據合同約定,按工程量及進度付款。5.以上內容及約定由欣源泰公司代表詹青做見證。
2016年7月28日,在欣源泰公司張麗、曾定均、中鐵九局董兆巧、陳逸、周偉、監理陳松、郭明友、王宗茂等現場見證下,對新觀音村一安置點、二安置點收尾工程中已完成工程量和未完成工程量進行了現場劃分,制作了《新觀音一安置點、二安置點收尾工程量劃分》。
2016年7月28日,海晟公司以晨曦公司的名義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發出《請求解決樂至縣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項目違約的函》,主要內容為:1.在合同有效期內,剩余零星工程,晨曦公司正在施工,強行另行組織施工隊伍進場施工,是嚴重的違約、違法行為,晨曦公司不予同意不予認可。2.前期王明武受晨曦公司委托,與各個勞務分包商、材料供應商簽訂的協議、合同等;有的已經履行完畢,有的正在履行中,對于這些協議、合同完成的工程量是多少?必須要有明確的界定,雙方簽訂認可,產生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應該有個明確的解決辦法。3.施工現場項目部,截至七月底,尚有人工工資、項目生活費、項目差旅費等共計35.1562萬元,沒有結清,由于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等單方違約,工人等要求必須一次解決。4.施工現場的臨建房、圍擋、道路,線纜、施工機械、施工電器、辦公用具等財產價值數百萬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害,已受到嚴重的危害,對造成的巨大損害,將依法追訴賠償。5.雙方間合同對包括資金、工程等還未結算,發包方應當盡快結算。
2016年7月底,海晟公司撤離樂至縣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施工現場。2017年1月3日,晨曦公司向海晟公司發出《告知函》,主要內容為:關于海晟公司借用晨曦公司資質以晨曦公司名義與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簽訂合同投資承包樂至縣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工程一事,因海晟公司在施工中拖欠貨款、租賃費及工資等,目前引發債權人起訴晨曦公司,給晨曦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及聲譽等方面帶來不利影響。為此,向海晟公司鄭重發函告知:1.海晟公司借用晨曦公司資質投資承包工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2.海晟公司應當加強工程管理,妥善處置工程款項,確保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3.海晟公司應當積極指派專人到相關受訴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因海晟公司承攬工程所引發的各類訴訟糾紛,若海晟公司怠于處理訴訟糾紛給晨曦公司造成損失的,晨曦公司將保留向海晟公司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2017年1月20日,晨曦公司出具《關于修建樂至縣新觀音村一期、二期安置房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發包的樂至縣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項目,實際投資人和施工人均為海晟公司,新觀音村一期、二期安置房均系海晟公司修建,海晟公司與晨曦公司在此工程上的關系為掛靠與被掛靠的關系。因修建樂至縣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項目的所有債權債務均與晨曦公司無關,晨曦公司既未進行實際出資也未進行實際施工,更未收取該建設項目工程款,所有該建設項目工程款及建設開支均由海晟公司直接控制。海晟公司在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施工過程中拖欠工程款與晨曦公司無關,催付工程款事宜請直接與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聯系。2017年6月2日,欣源泰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中鐵九局簽訂《協議書》,協議第一條原合同及原協議解除,其中第1項為由甲方負責協調解除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欣源泰公司、晨曦公司(委托人:王明武)就樂至縣新觀音村安置房項目簽訂的三方《框架協議》及《勞務工程分包合同》,如由于訴訟無法解除,則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訴訟證據的收集、辯論,避免造成損失。第二條施工管理,第三條工程安全質量,第四條技術服務費用,第五條其他,第六、七、八條附則。
2013年12月3日第七0五研究所部人字發(2013)007號職工內部調配通知單載明:經衛根紅本人申請,并由相關部門主管和所領導研究,同意衛根紅從西研所調配到海晟公司工作,調配期從2014年1月1日計算。2014年4月21日的晨曦公司《委托書》內容為:晨曦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陽春委托王明武(身份證號碼:4209211978××××××××)為該公司駐樂至縣天池鎮新觀音村和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房建設工程的駐地代表,有權代表該公司辦理與該項目相關的工程施工組織計劃、安全文明施工以及負責工程質量保證等與該工程實施有關的全部事宜。委托書由晨曦公司加蓋章,朱陽春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字。
2016年8月10日,樂至縣復興磚廠作為原告向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鐵九局、晨曦公司給付購磚款111.9152萬元及利息。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川2022民初1842號民事判決,判決晨曦公司給付樂至縣復興磚廠貨款111.9152萬元及利息,駁回樂至縣復興磚廠的其他訴訟請求。2017年1月3日,陳遠平作為原告向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中鐵九局、欣源泰公司、晨曦公司、陳大剛給付工程款21.756914萬元及利息。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川2022民初33號民事判決,判決陳大剛給付陳遠平工程款21.367095萬元(扣除陳大剛已給付的17萬元)及利息,駁回陳遠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中,海晟公司、欣源泰公司在庭外達成協議,共同委托四川省富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自工程開始至2016年7月28日止所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經本院征求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中鐵九局、晨曦公司的意見,均同意由海晟公司、欣源泰公司共同確定的鑒定范圍、委托的鑒定機構以及鑒定材料由海晟公司、欣源泰公司共同選定提交鑒定機構。2020年2月8日,四川省富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川富盛[2020]鑒字第001號《樂至縣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第1、2安置點自開工至2016年7月28日期間施工工程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樂至縣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第1、2安置點自工程開始至2016年7月28日止的工程造價為6872.678452萬元。欣源泰公司對上述鑒定報告提出異議,2020年3月18日該公司提交了《對四川省富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書面質詢》,2020年4月3日,四川省富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針對欣源泰公司的書面質詢,出具了《樂至縣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一、二安置點工程造價鑒定〈書面質詢〉的回復》。2020年4月9日,四川省富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川富盛[2020]鑒字第002號《樂至縣新觀音村農民集中安置房一、二安置點工程造價鑒定補充報告》。鑒定結論為:經補充鑒定,在本機構2020年2月8日出據的川富盛[2020]鑒字第001號鑒定金額中調減64.8313元,調減后的鑒定總額為6807.847152萬元。2020年6月18日,欣源泰公司提交《工程造價爭議鑒定申請》,請求對案涉工程中存在爭議的工程量、安全文明施工費、綜合腳手架、裝飾外架、垂直運輸、規費、簽證存在爭議的部分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2017年8月22日,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晨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朝春的陳述意見為:對海晟公司與晨曦公司之間合作協議的真實性無異議,實際上整個新觀音村項目工程是由海晟公司獨立經營的,雙方實際上把項目以合作協議的方式轉包給海晟公司,實際上銀行賬戶由海晟公司單獨使用,晨曦公司沒有參與銀行賬戶的管理。由于晨曦公司是名義上的分包人,海晟公司要與合同方進行交涉,請求要以晨曦公司的名義出具,晨曦公司沒有參與收尾工程會議。晨曦公司出具的《新觀音村工程進度款收款賬號》中載明的衛根紅、楊潔均系海晟公司的工作人員,實際上工程整個施工管理都是海晟公司。對王明武與姚傳珍的服務協議書的真實性無異議,王明武實際上是海晟公司的工作人員和現場施工負責人員,可能在工程進展過程中由于晨曦公司與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只是名義上的。晨曦公司在原一審述稱:本案工程實際施工主體是海晟公司,資金賬戶也是海晟公司實際控制,晨曦公司只是形式上的合同相對人,一切權利義務都是海晟公司履行。2017年11月10日本院開庭審理了本案,晨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朝春在庭審調查階段的陳述意見為:晨曦公司未參與管理與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證明工程是由海晟公司在組織管理施工,由晨曦公司給王明武出具授權委托書,實際上王明武是海晟公司的工作人員。2014年4月2日給中鐵九局的保證金交付款項往來明細,款項是由海晟成都公司劃到晨曦公司,晨曦公司再劃到中鐵九局的;李朝春在該次庭審中的辯論意見為:1.實際主體由海晟公司完成,賬戶全由海晟公司控制,晨曦公司無控制權,實際施工人為海晟公司。2.授權委托書雖為晨曦公司出具,但王明武實為海晟公司工作人員,晨曦公司只為合同相對方出具,只是形式上的。
2018年5月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晨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朝春在庭審中的答辯意見為:晨曦公司沒有參加案涉工程的組織管理,該工程的組織管理施工主要是由海晟公司完成,晨曦公司只是從該工程中分包了部分勞務。保證金最開始是2014年4月2日向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繳納的,是成都凱如商貿有限公司向晨曦公司轉賬的900萬元和亦龍公司的150萬元,當時李艷說是海晟公司指定向晨曦公司的付款。海晟公司是借用晨曦公司的名義
判決結果
一、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西安海晟船舶重工實業有限公司工程款3105.316764萬元及利息(以3105.316764萬元為基數,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105.316764萬元為基數,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西安海晟船舶重工實業有限公司保證金900萬元及利息(以900萬元為基數,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00萬元為基數,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四川欣源泰實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給付原告西安海晟船舶重工實業有限公司鑒定費67.8萬元;
四、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在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的部分承擔責任;
五、被告四川欣源泰實業有限公司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六、駁回原告西安海晟船舶重工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490元,由原告西安海晟船舶重工實業有限公司負擔51590元,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負擔27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梅波
審判員劉彤
人民陪審員舒小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艷
書記員劉學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