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四川紅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源公司)與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九局)、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九局成都公司)、被告(反訴原告)四川欣源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源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紅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中鐵九局、中鐵九局成都公司提出管轄異議,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審查后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川2022民初2616號民事裁定,駁回中鐵九局、中鐵九局成都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中鐵九局成都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認為一審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本案應由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本院經審查后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川20民轄終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四川省樂至縣人民法院(2018)川2022民初2616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中,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申請追加欣源泰公司作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通知欣源泰公司參加訴訟。欣源泰公司提起反訴,本院依法受理后與本訴合并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紅源公司向本院申請就案涉工程做工程造價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正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20年9月30作出四川正益[2020]工程造價鑒字第02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本院依法向各方當事人送達該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并組織各方質證。在審理過程中紅源公司、中鐵九局公司、中鐵九局成都公司、欣源泰公司就本訴及反訴部分請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紅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平與被告中鐵九局、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車卉、鄭宇,被告欣源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何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紅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20民初12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紅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紅源公司與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框架協議書》;2.判令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給付紅源公司工程款18452601元及資金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7年10月23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中鐵九局成都公司退還紅源公司保證金50萬元;4.判令中鐵九局成都公司賠償紅源公司停工、窩工損失2047797.65元;5.判令中鐵九局對中鐵九局成都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6.訴訟費用由中鐵九局及中鐵九局成都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系樂至縣二環線二期安置房工程的總包單位。2016年年初,紅源公司與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框架協議書》,約定中鐵九局成都公司將其承建的樂至縣二環線二期安置房工程中約肆萬平方米的施工任務(含五區1-14棟和五區社區)中除總坪、管網、綠化、強電、室外弱電、天然氣、消防及自來水之外的總包合同范圍內的施工任務承包給紅源公司施工,工程造價中建安工程費計價方式按《四川省2009年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2013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其配套文件全額計算暫定下浮8%,最終以樂至縣財評中心評審后為準確定,并執行部、省、市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的《資陽市工程造價信息》樂至縣價格執行;在主體工程封頂驗收后兩個月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個月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0%,剩余20%于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后6個月內付清;工程履約保證金為500萬元,在主體封頂斷水后兩個月退還50%,竣工驗收后兩個月內退還50%;項目暫定2016年3月15日前進場施工。合同簽訂后,紅源公司分別于2016年1月26日和2月26日向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繳納了履約保證金200萬元,并積極籌備開工事宜,直至2016年7月12日,工程方正式開工。至2017年8月23日,工程主體竣工并經監理、建設、設計單位和中鐵九局成都公司驗收合格。但中鐵九局成都公司只在2017年1月-2018年4月委托第三方分批給付了工程款730萬元,并分批退還了保證金150萬元。由于中鐵九局成都公司遲遲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紅源公司缺乏資金無法施工而長期停工,期間停工損失包括但不僅限于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租賃費等高達2047797.65元,現由于工程復工遙遙無期,為減少損失,紅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拆除了腳手架和大部分機械設備。
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答辯稱:請求法院駁回紅源公司對我公司及中鐵九局的訴訟請求。紅源公司、中鐵九局成都公司已經解除了協議,現在工程已由欣源泰公司接手,欣源泰公司已經足額返還保證金200萬元,解除協議已生效。
中鐵九局答辯稱:同意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的答辯意見。
欣源泰公司答辯稱:案涉項目驗收是事實,關于施工框架協議與保證金我方不清楚,紅源公司后續承諾的裝修工程沒有履行,請法院依法判決。
欣源泰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訴請求:1.請求判令紅源公司立即向欣源泰公司移交“樂至縣報國寺安置點二期五區安置房”工程[包括工程實體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移交的有關施工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質量保證資料,檢測資料,質量管理技術資料,分部分項質量驗收資料)];2.判令紅源公司賠償欣源泰公司損失300萬元;3.反訴費用由紅源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4月4日紅源公司向欣源泰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將2018年4月所收的全部工程款(工程款金額為58萬元)全部用于民工工資及材料費支付,并完善主體工程,主體工程完善后繼續進行后續的裝修工程,欣源泰公司在紅源公司的工人及相關機械進場后(包括卷揚機全部安裝到位)的十日內支付按財評預算及承包合同約定下浮比例到主體封頂的工程價扣減欣源泰公司已支付部分的余額的40%……,否則,將無條件退場并賠償欣源泰公司300萬元損失。欣源泰公司收到紅源公司出具的上述承諾后,即在2018年4月向紅源公司支付了58萬元,但紅源公司并未按照承諾的約定履行承諾內容,在收到欣源泰公司給付的工程款后未入場進行后續的裝修工程,致案涉工程工期嚴重延誤,時至今日,拖延已兩年有余。欣源泰公司認為,紅源公司違反承諾致工期嚴重延誤不僅嚴重影響返安戶安置,影響社會穩定,而且導致欣源泰公司無法如期完成竣工驗收并向項目建設單位如期交付案涉安置房,數千萬元資金無法正常收回,已給欣源泰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此損失理應由紅源公司承擔。
紅源公司答辯稱:1.本案的反訴原告不具備反訴原告的主體資格,現在我方與中鐵九局成都公司之間的框架協議沒有解除,所以我方不存在與反訴原告簽訂了協議。2.現在該工程尚未竣工,不具備提交工程資料條件。承諾是個人寫的,不是公司承諾,而且公司也沒有追認。欣源泰公司支付的58萬元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資和工程款項,是按協議完成工程,所以我方不存在違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中鐵九局成都公司是中鐵九局下屬經依法辦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系樂至縣二環線二期安置房工程的總包單位。2016年年初,紅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框架協議書》,施工內容雙方約定,中鐵九局成都公司將其承建的樂至縣二環線二期安置房工程中約肆萬平方米的施工任務(含五區1-14棟和五區社區)中除總坪、管網、綠化、強電、室外弱電、天然氣、消防及自來水之外的總包合同范圍內的施工任務承包給紅源公司施工。工程造價約定,建安工程費計價方式按《四川省2009年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2013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其配套文件全額計算暫定下浮8%,最終以樂至縣財評中心評審后為準確定,并執行部、省、市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的《資陽市工程造價信息》樂至縣價格執行;《資陽市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的材料和設備價格由業主、甲方、乙方三方設詢價小組市場詢價,共同確定。付款方式為,在主體工程封頂驗收后兩個月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后兩個月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0%,剩余20%于工程竣工驗收支付后6個月內付清;工程履約保證金為500萬元,在主體封頂斷水后兩個月退還50%,竣工驗收后兩個月內退還50%;項目暫定2016年3月15日前進場施工。甲方按照甲方撥付工程款周期和付款對乙方進行付款,工程款在業主撥付并匯至甲方賬戶后,甲方提取和代繳相關費用并收到乙方提供的足額合理發票后,甲方在7個工作日內將工程款撥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工程款后3個工作日內提供真實有效的農民工工資發放表,否則按違約處理。甲方必須按約定及時向乙方付款,否則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應在竣工時間內向甲方提交一套完整的竣工資料。施工交驗資料在支付工程款之前,必須在甲方歸檔。
合同簽訂后,紅源公司分別于2016年1月26日和2月26日向中鐵九局成都公司繳納了履約保證金200萬元,并積極籌備開工事宜,2016年7月12日,工程正式開工。至2017年8月23日,工程主體竣工并經監理、建設、設計單位和中鐵九局成都公司驗收合格。紅源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拆除了腳手架和大部分機械設備。
2017年4月17日,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為甲方,紅源公司為乙方,欣源泰公司為丙方,三方共同簽訂《工程施工框架協議》解除合同,合同約定,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工程施工框架協議書》。2.合同解除后,甲方不承擔與該項目相關的任何法律及經濟責任。3.關于原《工程施工框架協議》中乙方所繳納的工程履約保證金200萬元,由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代甲方退還至乙方的繳款賬戶,丙方退還條件為:甲乙雙方解除工程施工框架協議后,甲方在5日內完成以下工作,①該項目施工合同備案;②簽訂完稅的《工程施工協議書》;③該筆資金在甲方向丙方所收取的計算服務費中扣除。4.本合同三方簽章生效(本協議生效前提是,丙方代甲方退還乙方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退至乙方上述賬戶時間為準)。中鐵九局成都分公司、紅源公司、欣源泰公司分別在該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
中鐵九局成都公司在2017年1月-2018年4月委托第三方分批給付了工程款730萬元,并分批退還了保證金150萬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紅源公司申請,對案涉樂至縣天池鎮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房二期五區1棟至14棟及五區社區工程中紅源公司已完工程,按照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框架協議書》進行工程造價鑒定,本院委托四川正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事項進行鑒定,四川正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四川正益【2020】工程造價鑒字第02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1.對上述案涉工程鑒定造價為21872581元;2.工程停工產生的架管租賃損失和管理人員工資損失2047797.65元未在工程施工框架協議書中約定,未包含在委托鑒定范圍內,不計算在鑒定造價金額中,是否計入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認定。就雙方有爭議的事項,鑒定意見說明(9)載明:該工程的綜合腳手架費用按全額計取的費用為471899.23元;垂直運輸費按全額計取為390627.49元。垂直運輸費用、綜合腳手架的相應定額項目單價為包含抹灰、裝飾等項目內容的單價,由于工程未施工完成,鑒定項目中不包含抹灰、裝飾等工程,具體計取比例由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認定;1至9號樓對講系統已單獨立項計算,涉及金額83140.80元,是否計算有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認定;二次搬運、冬雨季施工、夜間施工費用稅前價格總計為125378.56元,取稅并下浮8%后為119281.65元,是否計取由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認定。
經本院組織鑒定部門、各方當事人復勘后,2020年10月27日,四川正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項目對講系統預埋管盒作出鑒定意見說明,經現場抽查,除C戶型對講管盒已預埋外,A戶型和B2戶型從廚房至陽臺燃氣報警閥未見預埋管出口及接線盒,戶內其他部分已預埋。一層入口樓梯間對講管線未預埋,此部分鑒定時未計算。此次復勘情況涉及1棟B2戶型20戶;5棟A戶型40戶;6棟B2戶型20戶;10棟至14棟為商業用房,無需預埋對講管盒,其余住宅戶型為C戶型,此部分涉及金額4011.25元。
紅源公司支付鑒定費309000元。
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組織調解,2020年7月17日,各方當事人就部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一、由欣源泰公司向紅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萬元;二、紅源公司在欣源泰公司將工程款打入雙方指定的第三方賬戶440萬元后5個工作日內移交工程現場及工程相關資料;三、由欣源泰公司在領取調解書時向紅源公司先行支付100萬元,用于開具相關工程款發票(此票向欣源泰公司出具);四、剩余700萬元由欣源泰公司在見工程款發票之日起3日內將其中160萬元支付至民工工資專戶(此款依據紅源公司支付委托方能支付給民工,如有剩余款項直接退還至紅源公司指定賬戶);五、上述第四項中剩余540萬元,由欣源泰公司在領取調解書并見工程款發票之日起3日內將其中440萬元支付至雙方指定的第三方四川豁達律師事務所賬戶(資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皇龍支行8820××××0863),另100萬元在已經工程實體及資料完畢后15日內支付至上述賬戶,四川豁達律師事務所在法院收到雙方簽字移交工程清單并通知其支付時,向紅源公司支付此540萬元;六、雙方提起的其他訴訟請求待鑒定意見作出后再行協商或由法院判決。
調解書送達后,欣源泰公司向紅源公司共計支付700萬元,其中直接向紅源公司支付100萬元,紅源公司已用于開具相關工程款發票;160萬元已支付至民工工資專戶;440萬元轉款至四川豁達律師事務所賬戶。四川豁達律師事務所已將該440萬元轉至紅源公司指定的收款賬戶。
2020年9月10日,紅源公司向欣源泰公司移交施工資料,尚未提交以下資料:1.商砼檢測報告(包括混凝土配合比等);2.水電管線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及復檢報告;3.填充墻砂漿復檢報告;4.線管隱蔽記錄;5.建筑垂直抄測記錄;6.實驗單匯總表(已施工部分檢測報告匯總,需檢測單位簽字蓋章完善);7.水泥28天報告(11份)。
2020年9月23日,紅源公司向欣源泰公司移交樂至縣報國寺村農民集中安置房二期五區工地。屬于紅源公司的所有材料、工具、辦公用品等已搬遷完畢。
關于土方堆放涉及的費用,紅源公司當庭予以放棄。
證明本案事實的有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工程施工框架協議書》、《工程施工框架協議解除合同》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驗收照片、收據、請款申請、轉款憑據、借條、相關文件、施工資料等證據載卷,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紅源公司與中鐵九局成都公司之間的《工程施工框架協議書》是否已經解除,向紅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體。2.工程款的金額如何認定。3.紅源公司提出的停工、窩工損失是否應當支持,金額如何認定。4.反訴部分,欣源泰公司請求紅源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是否應當支持,金額如何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四川紅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52938.07元及利息(利息以13752938.07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752938.07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2020年7月17日止;以5752938.07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四川紅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500000元;
三、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足以承擔的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四川紅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反訴原告四川欣源泰實業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47302元,其中判決部分91460元,由原告四川紅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7111元,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負擔44349元;調解部分55842元,減半后收取27921元,由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負擔。工程造價鑒定費309000元,由原告四川紅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8818元,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負擔210182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5400元,由四川欣源泰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劉彤
審判員張斌
審判員梅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卓浩軍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