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勝斌與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勝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伊雪梅、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美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勝斌與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602民初1110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遼寧省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于勝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自2014年7月起至2019年6月房屋補助共計378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起被告在承建丹大快速鐵路施工時,將原告的房屋震損。被告承諾給予原告房租補助,直至受損房屋問題得到解決為止。截至2014年7月被告僅給予原告6個月的補助42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依法裁決。
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主張的房租損失缺乏事實依據。原告已得到施工補償款,在爆破施工結束后自行修復居住。原告事實上從未另行租房進而造成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故原告沒有索要房租補貼的事實依據。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二、依據“會議紀要”,原告亦無權索要租費補貼。首先,被告在任何會議上的承諾都未針對原告。兩次協調會(會議紀要)明確了提供租房補貼的前提條件,領取程序、范圍和期限,原告主張2014年7月至今的房租補貼無事實及合法依據。2014年8月1日的“丹大快速鐵路施工影響遺留問題協調會會議紀要”載明:房租補貼繼續支付的期間是組織評估期間,且需房屋受損村民提出臨時租房的書面申請,經九局現場確認,以此補貼受損戶因外出租房客觀實際發生的臨時性租費損失,時間截止至根據評估結果補償完畢。2016年7月13日的“房屋震損、水脈中斷協調會”載明:對評估結果不予認可的,自行找權威部門做專業合理的鑒定評估,給予評估期間的租房補貼,如不同意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同樣承諾的是給予受損戶評估期間實際外出租房費用補貼。綜上,自損失評估結束后,原告明顯不符合領取房租補貼的先決條件:一是原告拒絕接受被告等組織的評估結果后,并未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合理鑒定、評估;二是原告從未外出租房自始未產生實際房租損失。三、原告另行索要租房補貼已過訴訟時效。被告鐵路施工在2014年7月即已結束,在賠償其住房補償款后停發租房補貼,如原告仍對租房補貼停發存有爭議,應自發現之日起(停發之日)提起訴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現已過三年訴訟時效,早已喪失勝訴權,亦應駁回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在丹東市元寶區有私有房屋一處,建筑面積共計為75平方米。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被告在修建丹大高鐵挖掘盤道嶺隧道放炮施工期間,由于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告施工現場炮損距離250米的區域內,被告放炮施工時,導致原告房屋發生震損,給原告房屋財產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壞。原告因為與被告就其房屋損壞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因此,于2018年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對其房屋震損問題給予賠償。在該案訴訟期間,被告對由于其因施工放炮給原告房屋造成財產損害,即對給原告房屋財產造成震損的事實表示沒有異議。原告就其房屋因被告施工導致的震損曾先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賠償,此外,也通過丹東市元寶區金山鎮政府和其所在金山鎮奶場村民委員會、以及丹東市元寶區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多部門與被告協調。被告在原告房屋發生震損后,曾委托評估機構對原告的震損房屋進行過評估,但原告對其不認可。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后,本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房屋的震損原因,以及財產損害賠償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鑒定,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遼0602民初18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00943.94元及評估費、鑒定費共計18000元。被告不服該判決,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5月30日,該院作出(2019)遼06民終102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維持了本院的判決。本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6月25日,被告依法履行了本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另查,2014年8月1日,元寶區人民政府經與丹東市有關職能部門以及被告經過溝通協調后,形成一份“關于丹大鐵路隧道施工影響村民生產生活問題的處理意見”。在該“處理意見”中,第二條規定:“房屋震損的處理意見:因鐵路隧道施工仍在進行,村民房屋受損影響并未完全消除,為保證村民合法利益不受損失,區政府經與中鐵九局協商達成如下意見:待鐵路隧道爆破施工結束,對村民房屋和生活不會再產生影響時,由中鐵九局聯系評估單位統一入戶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給予村民進行補償或者給予修建。為保證評估的公平公正,評估時區鎮和村委會干部將全程參與。在未組織進行評估期間,房屋受損嚴重的村民可以提出臨時租房書面申請,經中鐵九局現場認定后給予臨時租房補貼,直至受損房屋問題得到解決為止?!北桓嬖?014年7月30日,按每月700元的標準給付了六個月4200元的租房補貼。原告由于和被告就其房屋震損,直至問題解決期間的租房補貼問題協商無果,因此起訴至本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本院(2018)遼0602民初185號民事判決書、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6民終1021號民事判決書、銀行借記卡歷史明細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明、《關于丹大鐵路隧道施工影響村民生產生活問題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于勝斌財產損失房屋補助37800元。
如果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5元,由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于軍寧
人民陪審員李雙成
人民陪審員李藝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小焱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