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港新凱采石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東港新凱采石有限公司、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7103民初19號
判決日期:2021-09-04
法院:大連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東港新凱采石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分別于2015年4月22日、2015年8月14日兩次簽訂了道砟石買賣合同,合同金額分別為480萬元、876萬元,共計1356萬元,雙方在合同中對計量、結算與付款作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供貨實際結算金額為1255.2萬元,并已按約定為被告出具了金額為1255.2萬元的發票。被告先后給付原告貨款1150萬元,尚欠貨款105.2萬元。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答辯應訴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錢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邢妍妮
書記員姜欣怡(代)
判決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