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安徽省無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垠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作群以及原審被告中冶建設高新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建設公司)、顧圣禹、重慶北戎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戎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37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受理后,于2021年5月10日對上訴人無垠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生茂和陶于權、被上訴人羅作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芹菲、原審被告中冶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蓮玉和魏沁心、原審被告顧圣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奎、原審被告北戎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世鑄進行了第一次詢問;于2021年5月17日對上訴人無垠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生茂和陶于權、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芹菲進行了第二次詢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無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中冶建設高新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4民終679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無垠建筑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羅作群的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羅作群負擔。事實與理由:1.《會議紀要》沒有客觀的結算基礎,內容也不具有合理性,且并非雙方的真實意思,不應作為結算依據。首先,《會議紀要》上沒有無垠建筑公司的公章,簽字的顧圣禹與無垠建筑公司無任何關系,無垠建筑公司亦未授權顧圣禹進行結算,事后亦未進行追認。由此,《會議紀要》對無垠建筑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其次,《會議紀要》沒有經過真實的對賬,結算工程總價款為2000萬元,明顯失實不具有合理性,二審中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一方面,根據羅作群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給無垠建筑公司的《已完勞務工程量結算表》,其申報的工程總價款為13198934.54元,這與《會議紀要》結算的金額差距巨大,明顯有悖常理;另一方面,羅作群在(2020)渝民終855號民事案件中,自認2000萬元總價款中包括500萬元的木方模板費用,而安微省無為市人民法院在作出的(2020)皖0225民初1444號生效民事判決中認定木方模板費用僅為3117002元,可見羅作群訴訟不誠信。2.對于已付工程款,除一審羅作群自認已收到的12673466.35元以外,無垠建筑公司還代羅作群墊付了3410805.35元,一審未查清該部分事實,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另外,一審認定羅作群代無垠建筑公司墊付了基礎水磨鉆工程款552955.6元不屬實,其中有542855.6元是無垠建筑公司自行支付的。
羅作群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1.《勞務合作協議》上明確顧圣禹是無垠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勞務合作協議》的簽訂、履行、工作界面劃分、進度款支付、問題解決、多次會議等均是顧圣禹參與,有足夠的證據和事實說明顧圣禹系案涉工程的實際負責人,能夠代表無垠建筑公司。由此,《會議紀要》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能夠作為結算依據。2019年4月11日的《已完勞務工程量結算表》并非羅作群提供,無垠建筑公司代付的12673466.35元均系工人工資,經法院判決認定的木方款是300多萬,再加上現場的機具和其他輔料等,包干結算價2000萬元符合客觀事實。無垠建筑公司已按照《會議紀要》的內容接收材料并安排了新的施工隊進場,羅作群的施工現場已被覆蓋無法再界定作業面,無垠建筑公司請求再次結算并申請鑒定,是為了達到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2.一審認定已付款金額正確。無垠建筑公司將案涉工程全部轉包給羅作群,僅是簽訂合同,沒有履行任何義務,主材都是中冶建設公司采購。羅作群自認的已收款12673466.35元,均是中冶建設公司和北戎地產公司代付的工資,無垠建筑公司沒有支付過任何費用給羅作群。
中冶建設公司述稱:魏沁心是受無垠建筑公司與羅作群的要求列席會議,只是為了解勞務班組的成本及糾紛發生原因,并無與羅作群直接進行結算的意思。中冶建設公司并未授予魏沁心對《會議紀要》的內容及結論進行簽字確認的權力,也未在事后進行追認,公司不認可將《會議紀要》作為案涉項目結算的依據。
顧圣禹述稱:顧圣禹不是無垠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員,一審認定事實有誤。顧圣禹是無垠建筑公司與羅作群之間的介紹人,由于施工過程中產生糾紛,羅作群又離開現場,被雙方要求協調處理相關事宜,因此顧圣禹在《會議紀要》上簽字。顧圣禹在該項目中并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和錢財,簽字時也沒得到過無垠建筑公司的授權,所以不構成表見代理。
北戎地產公司述稱:北戎地產公司與無垠建筑公司及羅作群沒有任何合同關系。
羅作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無垠建筑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9282290.46元及逾期付款的資金利息(利息從2019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2.中冶建設公司、顧圣禹對前述款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北戎地產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前述款項承擔支付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北戎地產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登記成立;中冶建設公司于1996年7月9日登記成立;無垠建筑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登記成立。北京中盛瑞祥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盛勞務公司)系羅作群于2006年5月注冊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羅作群于2016年1月19日將該公司10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呂安平。
石柱縣黃金水岸一期工程由北戎地產公司開發建設。大約在2017年底2018年初,北戎地產公司與中冶建設公司簽訂了黃金水岸一期工程總承包合同,將黃金水岸一期2#樓、4#樓、5#樓、6#樓、7#樓;C、B、D商業用房及對應地下車庫發包給中冶建設公司。中冶建設公司設立了案涉工程項目的項目部,項目經理為魏沁心。中冶建設公司經過與無垠建筑公司多次洽談,先后與無垠建筑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協議及補充協議,將上述工程的土建勞務分包給無垠建筑公司。同時約定案涉工程的主要材料由無垠建筑公司購買,輔料由中冶建設公司購買。顧圣禹和朱錦飛均為無垠建筑公司案涉工程項目的工作人員。羅作群準備用中盛勞務公司的名義與無垠建筑公司合作,但最終因中盛勞務公司未參與,羅作群與無垠建筑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簽訂《黃金水岸一期工程勞務合作協議》,約定無垠建筑公司供應材料,除鋼筋、商品砼、磚塊、水泥、砂石等外,其余包括工具、所有機械設備及輔材、耗材、周轉材料均由羅作群承擔并負責施工。無垠建筑公司及顧圣禹(委托代理人)在協議甲方欄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羅作群在協議乙方欄簽字,中盛勞務公司未在協議上加蓋公司印章。羅作群在案涉工程項目的生產經理為李立新,預算決算人員為龍俊。羅作群與無垠建筑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后,組織人員進入案涉工程進行施工。2018年底,案涉工程停工,羅作群被通知退出該項目工程。羅作群在案涉工地所完成的勞務工程在其撤場后,繼續為中冶建設公司、無垠建筑公司建設使用。
2019年1月31日《石柱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工作組辦公室處置黃金水岸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專題會議紀要》載明:……八部門組成現場處置小組,在黃金水岸一期項目部現場召開處置大會,強力處置該項目2#樓、5#樓及C商業區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會議分析了項目涉及拖欠工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勞務公司存在違法分包行為,與包工頭雙方未簽訂有效合同,導致與各勞務班組計價存在較大分歧,涉及資金數額相差較大,各方通過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無法支付兌現……。參會人員:北戎地產公司秦惠、中冶建設公司魏沁心、無垠建筑公司顧圣禹、包工頭王小波……。
2019年3月,羅作群撤出了案涉工程場地,未與無垠建筑公司對已完成工程量進行驗收結算。2019年3月16日,汪振洋在《黃金水岸一期工程項目基礎水磨鉆工程款支付清單》上以證明人的身份簽注“以上黃金水岸項目一期工程水磨鉆施工人工費應由無垠公司支付,實際前期羅作群已墊付,后應由無垠公司返還給羅作群”。顧圣禹于2019年3月18日在該清單上簽署“情況屬實,結算時一并解決”。該清單載明的基礎水磨鉆工程款為552955.60元。
2019年4月3日,龍俊(羅作群預決算人員)、顧圣禹、魏沁心(中冶建設公司項目經理)在黃金水岸一期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結算匯總表一、表二》上簽名,顧圣禹簽署“票據應附后”,魏沁心簽署“水電材料需點數”。
2019年4月25日,無垠建筑公司顧圣禹(甲方)、羅作群(乙方)、中冶建設公司項目經理魏沁心(總承包方)在重慶市北濱路召開了關于重慶黃金水岸項目勞務班組結算議題的會議,并形成了《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載明:“羅作群:介紹了勞務班組支出成本的情況,提議按照2000萬元包干結清黃金水岸項目的勞務班組的工程款。顧圣禹:聽取了勞務班組實際成本的介紹,對提出的結算額與實際結算的差價,無垠公司將向總承包方提出差價的補償承擔責任。魏沁心:參加無垠公司與羅作群的談判,并了解了勞務班組的成本發生原因。會議結論:1.結算價按照2000萬元包干。2.現場剩余的模板、木方、機具、輔助材料無償歸總承包方、無垠公司留待處理。3.勞務班組承諾對王小波班組多支出的工資費用采取法律訴訟解決。訴訟結果不少于35萬元。訴訟收回的款項屬于無垠公司。訴訟解決前,勞務班組同意無垠公司暫扣工程款35萬元,待勞務班組提交法律訴訟結果并收回訴訟標的款項后,無垠公司支付暫扣的工程款。4.勞務班組同意對政府檢查罰款、解決工程瑕疵的設計費、遺留未完項目上15萬元的扣除。5.勞務班組所屬于的包括李立三專業班組的庫存輔料和機具處理,由羅作群負責解決,不得再以任何名義提出任何要求。6.對于勞務班組包干結算額超出正常部分的款項,總包方、無垠公司會同黃金水岸甲方商議承擔份額。7.本次結算單雙方簽字后,均不得再向對方及相關方提出任何結算索賠要求。”中冶建設公司魏沁心、無垠建筑公司顧圣禹和羅作群均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2019年7月16日,羅作群以中冶建設公司及北戎地產公司為被告,無垠建筑公司為第三人向一審法院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訴訟請求為:1.中冶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9282290.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北戎地產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支付羅作群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因羅作群對其完成的工程量未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19)渝0240民初317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羅作群的訴訟請求。后羅作群不服該民事判決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羅作群放棄請求判令中冶建設公司支付其工程款9282290.46元及逾期利息,以及放棄請求北戎地產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支付羅作上述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準許。該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了羅作群的上訴,維持原判。
羅作群明確其訴訟請求中主張的9282290.46元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工程款包干價20000000元;2.扣除已付工程款12120510.75元(實際支付12673466.35元,扣除顧圣禹同意結算時一并解決的由羅作群墊付而應由無垠公司支付的基礎水磨鉆工程款552955.60元);3.應付羅作群安全文明獎1552801.21元;4.扣除會議紀要中約定的罰款、設計費、遺留未完工項目1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羅作群的起訴是否構成重復起訴?二、羅作群與無垠建筑公司簽署的《黃金水岸一期工程勞務合作協議》是否有效?羅作群是否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三、2019年4月25日簽署的《會議紀要》能否作為結算依據?案涉工程款的支付責任由誰承擔?四、羅作群主張的欠付工程款金額及利息如何認定?現分別評析如下:
關于焦點一。對無垠建筑公司來說,羅作群在上一次訴訟中并未請求無垠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無垠建筑公司僅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次訴訟將無垠建筑公司作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訴訟請求不同,故對無垠建筑公司不構成重復起訴。對中冶建設公司和北戎地產公司來說,羅作群在上一次訴訟中要求中冶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要求北戎地產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次訴訟亦要求中冶建設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連帶責任,要求北戎地產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重復起訴。
關于焦點二。2018年11月26日簽訂的《黃金水岸一期工程勞務合作協議》抬頭雖載明為無垠建筑公司(甲方)與中盛勞務公司(乙方),但該協議尾部乙方處僅有羅作群簽字,并未加蓋中盛勞務公司的印章,羅作群在簽訂該協議時已不是中盛勞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未提供該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故該協議實為無垠建筑公司與羅作群簽訂。無垠建筑公司將案涉工程轉包給羅作群,羅作群系自然人,當然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羅作群與無垠建筑公司簽訂《黃金水岸一期工程勞務合作協議》無效。該合同雖然無效,但羅作群取得案涉工程項目后,其組織完成了工程部分勞務,故羅作群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關于焦點三。無垠建筑公司顧圣禹、羅作群、中冶建設公司魏沁心于2019年4月25日召開關于重慶黃金水岸項目勞務班組結算議題的會議并形成的《會議紀要》,對案涉工程最終結算金額、羅作群及其所屬班組現場剩余和庫存的機具和輔助材料的處理、對罰款和解決工程瑕疵的設計費及遺留未完項目等費用的扣除等事項達成一致,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安徽無垠公司認為顧圣禹不是安徽無垠公司人員,安徽無垠公司也沒有授權顧圣禹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故顧圣禹與羅作群協商結算工程價款并簽訂《會議紀要》構成無權代理,安徽無垠公司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魏沁心作為中冶建設公司的項目經理,其作為在案涉項目中具有特殊身份人在《會議紀要》上簽名,羅作群有理由相信其有權代表中冶建設公司,構成表見代理,效力及于中冶建設公司。顧圣禹作為無垠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之前,在《黃金水岸一期工程勞務合作協議》《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結算匯總表》《黃金水岸一期工程項目基礎水磨鉆工程款支付清單》《石柱黃金水岸項目大界面劃分表》《石柱黃金水岸項目取費、稅金、發票界面劃分》《人力資源配置表》《主要工作分配表》《履約保證金及付款》《結算支付表》等重要文件上簽名,還代表無垠建筑公司參加了石柱縣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工作組辦公室于2019年1月31日組織召開的處置黃金水岸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專題會,并形成了會議紀要,于2019年3月3日代表無垠建筑公司參加了關于黃金水岸一期C地塊一、二組團結算及開工相關事宜的會議并形成了會議紀要。足以推斷顧圣禹系無垠建筑公司的現場負責人,羅作群有理由相信其有權代表無垠建筑公司,構成表見代理。故一審法院認為顧圣禹、羅作群、魏沁心于2019年4月25日簽署的《會議紀要》能夠作為羅作群與無垠建筑公司結算依據。因顧圣禹系職務行為,羅作群要求顧圣禹對無垠建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如焦點一所述,羅作群對中冶建設公司和北戎地產公司的起訴構成重復起訴,其對中冶建設公司和北戎地產公司的起訴應予駁回。無垠建筑公司作為羅作群的合同相對方,應當承擔支付羅作群工程款的法律責任,對羅作群要求無垠建筑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焦點四。羅作群與無垠建筑公司達成按20000000元包干其應得工程款的協議,簽署了《會議紀要》,即無垠建筑公司應支付羅作群所做的工程總工程款為20000000元,扣除羅作群自認的已付工程款12673466.35元(無垠建筑公司主張已支付工程款14495113.07元,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以羅作群自認的金額為準),加上顧圣禹簽署“情況屬實,結算時一并解決”的《基礎水磨鉆工程款支付清單》中載明的羅作群為無垠公司墊付,應由無垠公司返還羅作群的工程款552955.60元,扣除《會議紀要》第3條約定的暫扣350000元工程款,扣除《會議紀要》第4條約定的150000元,無垠建筑公司目前應支付羅作群的工程款為7379489.25元(20000000元-12673466.35元+552955.60元-350000元-150000元)。對羅作群主張的安全文明獎1552801.21元,一審法院認為該獎應包括在20000000元的包干工程款內,對羅作群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對羅作群主張從2019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羅作群于2019年3月撤場,于2019年4月25日與無垠建筑公司達成工程款結算協議即《會議紀要》,說明羅作群將其已完成的建設工程于達成結算協議前已交付,羅作群要求從2019年4月26日起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規定,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利率,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但從2019年8月20日起,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無垠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羅作群工程款7379489.25元及利息(以7379489.25元為基數,從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羅作群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6776.03元,由羅作群負擔15738.52元,無垠建筑公司負擔61037.51元。
二審中,無垠建筑公司為支持其還應扣除工程款3410805.35元的上訴主張,舉示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2020)渝04民終721號民事判決書及民生銀行支付業務回單,擬證明無垠建筑公司代羅作群支付了木工班組工程款595714元。
第二組證據(2020)渝04民終722號民事判決書及民生銀行支付業務回單,擬證明無垠建筑公司代羅作群支付了混凝土班組工程款431675.05元。
第三組證據(2020)渝04民終723號民事判決書及民生銀行支付業務回單,擬證明無垠建筑公司代羅作群支付了鋼筋班組工程款378934.3元。
第四組證據石建委文[2020]433號文件、6#樓鋼筋工班組農民工工資的欠款說明、情況說明和班組勞務人員出具的承諾書、欠條、轉賬憑證回單,擬證明北戎地產公司代羅作群支付了鋼筋班組勞務人員工資56870元。
第五組證據情況說明、工資說明及承諾書,擬證明無垠建筑公司代羅作群支付了木工班組勞務工資8700元。
第六組證據情況說明及承諾書,擬證明無垠建筑公司代羅作群支付了鋼筋班組勞務工資7400元。
第七組證據轉賬憑證回單,擬證明無垠建筑公司代羅作群支付了木工班組勞務人員工資96734元。
第八組證據(2019)渝0240民初4051號民事調解書和羅作群出具的承諾書一份,擬證明如果無垠建筑公司要支付羅作群工程款,須先行扣除142萬給案外人秦大虎。
第九組證據承諾書及轉賬憑證回單,擬證明中冶建設公司代羅作群支付了塔吊班組勞務人員工資76168元。
第十組證據情況說明及收條,擬證明無垠建筑公司代羅作群支付了清理模板的勞務費用123255元。
第十一組證據《借款申請》及(2019)渝0240民初58號判決書,擬證明案涉工程的實際合同主體是中盛勞務公司而非羅作群,羅作群提起本案訴訟,主體不適格。
羅作群質證認為:所有證據均與本案無關聯,達不到證明目的;對第六、十、十一組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其他證據雖真實但轉賬憑證顯示付款人為管小鋼而非無垠建筑公司。中冶建設公司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顧圣禹、北戎地產公司未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第一組至第三組證據,經查閱(2020)渝04民終721號民事判決書、(2020)渝04民終722號民事判決書、(2020)渝04民終723號民事判決書,無垠建筑公司支付的木工班組、混凝土班組及鋼筋班組工頭均是從王小波處分包勞務,而王小波又是從羅作群處分包勞務。根據《會議紀要》第3項的約定,無垠建筑公司已將支付給王小波班組的工資費用納入了與羅作群的結算范圍。由此,以上證據達不到證明還需另行扣除相關款項的目的,不予采用。
第四組證據,證據之間形成鎖鏈,能夠證明有四名農民工被拖欠勞務工資共計56870元,經石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調查核實屬實并出具石建委文[2020]433號文件,最終由北戎地產公司實際支付。北戎地產公司付款時間在《會議紀要》簽訂之后,所付款項應當從羅作群的工程款中扣除,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第五組證據和第六組證據,無垠建筑公司陳述勞務工資均系現金形式發放,因本院不能確信付款的真實性,對以上證據不予采信。
第七組證據,轉賬憑證顯示的付款人是管小鋼而非無垠建筑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收款人的收款事由是因在羅作群所承包的工程處做工,故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第八組證據,該組證據可以證明羅作群同意從其與無垠建筑公司的工程結算款中扣除142萬給案外人秦大虎,予以采信。
第九組證據,證據之間形成鎖鏈,能夠證明有七名農民工被拖欠勞務工資共計76168元,經石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查處,最終由北戎地產公司實際支付。北戎地產公司付款時間在《會議紀要》簽訂之后,所付款項應當從羅作群的工程款中扣除,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第十組證據,僅有55785元的收條一張,本院不能確信付款123255元的真實性,亦無證據證明收款人的收款事由是因在羅作群所承包的工程處做工,故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第十一組證據,該組證據僅能證明中盛勞務公司曾參與過涉案工程,達不到證明羅作群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無權提起本案訴訟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審查明,對于已付工程款,除一審羅作群自認已收到的12673466.35元以外,無垠建筑公司還通過北戎地產公司代羅作群墊付了十一名農民工工資共計133038元,相關事實如下:1.黃連勇、肖學富、楊秀軍、劉泗兵系羅作群所承包案涉工程農民工,因被拖欠勞務工資,經向“全國根治欠薪線索反映平臺”反映,由石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調查并出具石建委文[2020]433號文件,北戎地產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支付以上四名農民工勞務工資共計56870元。2.白興興、黎香菊、劉弟松、焦輝亮、葛金全、白麗、楊定軍也是羅作群所承包案涉工程農民工,因被拖欠勞務工資,經石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查處,北戎地產公司于2021年8月支付以上七名農民工勞務工資共計76168元。
另查明,案外人秦大虎系羅作群所承包涉案工程的勞務分包人,其于2019年9月向一審法院起訴羅作群、無垠建筑公司與中冶建設公司請求連帶支付工程款。經一審法院調解,無垠建筑公司愿意在與中冶建設公司辦理完結算并收到工程款之日起3日內支付秦大虎142萬元,一審法院于2020年1月3日作出(2019)渝0240民初4051號民事調解書。在調解書作出當日,羅作群出具《承諾書》,承諾無垠建筑公司有權從其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42萬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同一審查明的事實
判決結果
撤銷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3781號民事判決;
安徽省無垠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羅作群工程款5826451.25元及利息(以5826451.25元為基數分段計算,從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駁回羅作群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6776.03元,由羅作群負擔16776.03元,無垠建筑公司負擔6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776.03元,由羅作群負擔16776.03元,無垠建筑公司負擔60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譚中宜
審判員陳明生
審判員劉文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譚昕怡書記員聶瀟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