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福華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濉溪縣人民法院(2017)皖0621執1376號執行案件中20萬元執行款進行保全,申請人申福華、擔保人王曉亭(公民身份號碼)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縣×××,房地權證濉私房字第××號房產提供擔保。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9)皖0621財保46號財產保全的裁定,依法扣留被申請人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濉溪縣人民法院(2017)皖0621執1376號執行案件中20萬元執行款;查封申請人申福華、擔保人王曉亭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縣×××,房地權證濉私房字第××號房產一套,查封期限一年。2020年5月21日,申福華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621財保4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7-24
法院: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河南銀象自動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濉溪縣人民法院(2017)皖0621執1376號執行案件中20萬元執行款的扣留。
二、解除對申請人申福華、擔保人王曉亭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濉溪縣×××,房地權證濉私房字第××號房產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孫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奇雙
判決日期
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