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治國訴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豫0304民初921號民事判決書,原告曹治國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17年10月31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3民終598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治國,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包偉銘、康樂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曹治國與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豫0304民初1473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曹治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5366.8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承包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中標的史家灣村安置房,五號、七號樓及商業二的室內粉刷和屋面工程,已完工,現已投入使用,人已經入住一年多了,原告遲遲拿不到勞務費及噴漿釘網的材料費用,經多方催要無果,導致農民無法拿到工資,為這事,原告多次傷心流淚,已對被告失去信任,沒辦法了,起訴到貴法院。安置樓房已經投入使用,被告不給原告開結算單,為這事原告多次努力無果,快過年了,最后經多人協商,被告讓原告找有資質的公司算量,算完蓋章,為這事原告花費6000元(河南智博建筑設計集團有限公司造價咨詢企業執業印章,編號:乙1603410202260,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結果粉刷面積為142355.04+613.76=142968.8㎡、屋頂面積為3822.77㎡,多次跑路,費用希望被告承擔,但是算完了被告不認,被告又說讓原告去盛唐至尊找孫永亮算工程量,孫永亮說算的數字為三方公司共同計算所得(分別是河南海天咨詢、建行和孫永亮公司)結果為145437.02㎡,屋面面積為3748.77㎡,算完了被告又不認。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答辯稱,1、原告所述工程單價及施工面積均沒有確認;2、原告要求支付施工期間的材料費用,沒有相關依據,因為在價格中已經包含該項費用;3、原告單方委托河南智博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造價咨詢審計未經被告同意,而且該鑒定不實,被告不予認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確認以下事實:一、2014年初,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中標的史家灣回遷安置房五號、七號樓、商業二和地下車庫的室內粉刷工程由原告曹治國承包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工程于2016年2月完工。二、在上述工程施工期間,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分多次向原告曹治國支付各項勞務費共計1756190元。三、2018年8月21日,經原告曹治國申請,本院委托河南新衡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的工程價款按鑒定機構的鑒定習慣進行鑒定,該工程價款范圍:史家灣安置房①5號樓粉刷(含室內墻、樓梯、花架梁、不含風井、電梯井內墻及室內頂墻)及屋面(含鋼磚);②7號樓內同5號樓,另有從上到下放線口,與模板、扎鋼筋、打混凝土及垛方木;③商業2號樓粉刷和屋面(不含梁、柱、頂板、地平);④地下車庫,包含5號樓東側機房、7號樓前機房、自行車跑道、汽車跑道、車庫面的粉刷(不含梁、柱、頂板、地平);以上均包括網片、膠、訂及人工費或機械費。河南新衡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出具洛新衡達司鑒所[2018]建價鑒字第18JD0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為:1、史家灣安置房5#樓、7#樓、商業二及地下車庫工程人工費及材料費為1858319.54元;其中:1.1史家灣安置房5#樓人工費為927572.77元;1.2史家灣安置房7#樓人工費為733938.24元;1.3史家灣安置房商業二號樓人工費為108587.53元;1.4史家灣安置房地下車庫人工費為28221元;1.5抹灰材料費為60000元。另,因7號樓從上到下放線口,與模板、扎鋼筋、打混凝土及垛方木,因沒有相關資料,所以鑒定意見不包含此部分費用。原告曹治國自述該部分費用總計為3630元。鑒于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認可該部分由曹治國施工,現僅因無相關資料無法鑒定具體費用,本院酌定該部分費用為1815元。原告曹治國因本次鑒定共計花費32000元,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自愿負擔16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曹治國支付勞務費103944.54元及鑒定費16000元;
二、駁回原告曹治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854元,由原告曹治國負擔6000元,被告河南科興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8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家定
人民陪審員黃作強
人民陪審員呂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孫彬
書記員劉琳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