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黃德傲與被執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舒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5960號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黃德傲工程款200883元;二、駁回原告黃德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86元,減半收取2193元,由被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該判決書生效后,因被執行人蔡家俊未按此判決書確定期限履行義務,根據權利人梁凡的申請,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執行
黃德傲、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1523執1734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舒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的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主動發起網絡系統調查,通過對人民法院與銀行、不動產、車輛、工商登記和管理部門建立的聯網系統核查,依法扣劃被執行人賬號174796元,抵扣訴訟費2193元和執行費2946元后,剩余款項發放申請人。本院已向舒城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發出協助執行,等質保金解除凍結后扣劃。其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線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本院將上述情況向申請人黃德傲進行通報。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或財產任何線索,同意本院的調查結果,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黃德傲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如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朱藝霞
審判員徐應保
審判員江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源
書記員胡孝文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