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絲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絲路公司”)與張克美、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皖西建安公司”)、舒城遠大鳴華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鳴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絲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學用,被告張克美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本銀,被告皖西建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段連合,被告遠大鳴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陶磊、章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絲路貿易有限公司與張克美、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523民初929號
判決日期:2021-05-20
法院:舒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林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克美和被告皖西建安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653206.7元、利息235154.4元(從2018年元月至2020年12月按照1%計算),總計888361元;2、判令被告張克美和皖西建安公司共同支付延遲支付工程款利息,從2021年元月開始按照月1%利率、653206.7元為基數計算至本清止;3、判令被告遠大鳴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遠大鳴華公司開發舒城縣城關鎮遠大拉菲公館商品房項目,并將該工程整體承包給被告張克美施工,張克美以掛靠的方式用被告皖西建安公司的名義與被告遠大鳴華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張克美將商品房中的防火門、進戶門等定制、安裝工程轉包給原告施工,雙方在2016年1月20日簽訂了《遠大·拉菲公館B區工程防火門、進戶門定購安裝合同》,合同約定:1、包工包料,2、交房付總款95%,5%保修金從驗收合格后十二月付清,3、未能按期付款,則按欠款金額的日千分之十計付違約金。在該合同上,被告皖西建安公司和原告分別簽字蓋章。原告簽訂合同后組織人員施工,到2017年7月份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全部結束。經被告工程師李邦年核算,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防火門工程款為868238.7元,進戶門工程款為784986元,總計為1653206.7元,已支付工程款100萬元,尚欠工程款為653206.7元至今未付,為此,原告依據《民法典·合同編》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依法支持訴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舉證如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被告張克美人口信息表、被告皖西建安公司、被告遠大鳴華公司企業信息單資料一組,證明原、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防火門、進戶門定購安裝合同》一份(原告簽字蓋章,被告二的簽字蓋章),證明案涉工程是原告施工的,合同約定延遲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計算方式;證據3、微信記錄(被告張克美、皖西建安公司工程師李邦年與原告現場總負責人蔡紅量之間)、拉菲B區工程決算表一組,證明原告施工的工程總工程款為1653206.7元,被告已支付100萬元,尚欠653206.7元;證據4、(2017)皖1523民初3446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該判決書的當事人就是本案三個被告,法院認定到2017年5月份被告遠大鳴華公司尚余部分工程款未支付。
被告張克美辯稱,1、被告張克美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是與被告皖西建安公司簽訂的合同;2、合同約定合法有效,但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程序不合法,應當駁回起訴,雙方約定因該合同產生爭議,應向六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利息不合法,付款時間、方式不明確,按照節點進行付款這是付款時間不明確,應當從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息進行計算。
被告張克美未提供證據。
被告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該分包合同是項目部自己私下簽訂的,本司不予認可,在底部有簽訂合同的無效的字樣,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該份合同不予認可。
被告皖西建安公司未提供證據。
被告舒城遠大鳴華房地產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要求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于法無據。1、本案案由應為承攬合同糾紛,原告與本司簽訂的《遠大·拉菲公館B區工程防火門、進戶門定購安裝合同》中約定原告對遠大·拉菲公館B區各樓層防火門、進戶防火防盜門負責加工制作安裝,由被告三提供所需標的物的圖紙、制作方法及技術參數,原告根據要求加工制作防火防盜門后進行安裝,從合同內容及性質均可判斷本合同為承攬合同,原告與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一般的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中規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由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況,適用前提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的情形,但本案系承攬合同糾紛,不得適用該司法解釋規定;2、本司與被告張克美、皖西建安公司尚未完成案涉項目的工程決算。即使法院定性本案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構成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原告要求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應當建立在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實且查明欠付工程款的數額的情況下,但截至目前本司尚未與被告張克美、被告皖西建安公司完成案涉項目的工程決算,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實,故原告對本司的訴請不應當得到支持。
被告遠大鳴華公司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遠大鳴華公司開發舒城縣城關鎮遠大拉菲公館商品房項目,被告張克美借用被告皖西建安公司資質、名義與被告鳴華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承建該工程。2016年1月20日,被告皖西建安公司(拉菲項目部)與原告安徽絲路貿易有限公司簽訂《遠大·拉菲公館B區工程防火門、進戶門定購安裝合同》,將商品房中的防火門、進戶門等定制、安裝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約定:包工、包料、包五金配件、包運輸、包安裝、包驗收資料等;皖西建安公司(拉菲項目部)指派工地代表負責現場溝通、合同履行、安裝質量、進度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手續簽證和其他事項。工程造價(承包價)木質免漆防火門單價按圖紙尺寸360元/平方米,進戶防火防盜門970元/平方米;產品及安裝以施工圖紙、所有門的材料按遠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執行…。產品安裝完工后,由絲路公司通知皖西建安公司(拉菲項目部)驗收,并辦理雙方驗收、移交手續;付款方式:按遠大公司和皖西建安公司合同實施,單體安裝完成付70%,驗收合格付至總款85%,交房付總款95%,5%保修金從驗收合格后12月付清(付款節點按遠大公司合同付款節點執行);未能按期付款,則按欠款金額的日千分之十計付違約金;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六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該合同由皖西建安公司(拉菲項目部)代表李邦年(甲方)、原告絲路公司代表蔡紅亮(乙方)簽字蓋章。2016年12月31日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結束。2019年12月19日被告張克美工地負責人李邦年制作“拉菲B區工程結算表”,核算工程價款為1653206.7元,并以微信方式發給原告代表蔡紅亮,雙方未進行確認和簽字蓋章。另查,被告張克美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0萬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遠大·拉菲公館B區工程防火門、進戶門定購安裝合同》、拉菲B區工程決算表(微信包打印件)、(2017)皖1523民初3446號《民事判決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具備證據屬性,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安徽絲路貿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684元,減半收取6342元,由原告安徽絲路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熊中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鄧忠山
判決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