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姜忠追償權糾紛一案過程中,因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因執行和解協議需長期履行
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姜忠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502執恢60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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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2021)皖1502執恢60號案件的執行。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郭向東
審判員魏宏兵
審判員楊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梅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