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湖南灃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常德興石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常德興石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湖南灃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申請執行湖南灃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被執行人常德興石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湖南灃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欠款598000元,以及按年利率5.6%標準自2015年9月1日(利息計算基數為500000元)起計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