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寇選善與被執行人青海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西寧市城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西勞人仲案字(2019)199號仲裁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青海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寇選善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給付申請執行人經濟補償金等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向被執行人送達案件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限其盡快履行義務并申報財產。4月1日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青海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50650元(含執行費650元),已給付申請執行人。現該案已全部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同意結案
申請執行人寇選善與被執行人青海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通知書
案號:(2020)青0104執570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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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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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西寧市城西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西勞人仲案字(2019)199號仲裁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基于執行依據的權利都得到實現。申請執行費650元已由被執行人交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1)項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2020)青0104執570號案件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合議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