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永峰與被告廣西賀州聯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盛公司”)、南寧市東溝嶺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溝嶺公司”)、南寧市公安消防支隊(以下簡稱“南寧消防支隊”)、廣西共創建設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共創公司”)、南寧市興寧公安消防大隊(以下簡稱“興寧消防大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謝永峰于2017年4月11日申請追加南寧市興寧公安消防大隊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永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蘇芳、覃曉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聯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耐程,東溝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蘇效騰,南寧消防支隊的委托代理人劉思琪,共創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陳曉,興寧消防大隊委托代理人羅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