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新疆中圖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圖公司)與被申請人陳琦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2020)兵06民終131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新疆中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陳琦承攬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兵民申41號
判決日期:2021-08-14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圖公司申請再審稱,中圖公司與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通公司)簽訂《施工分包合同》,約定明通公司對將涉案全部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轉包給明通公司。與陳琦達成制作安裝木門合同的是明通公司,木門的單價、數量、安裝費等均是明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該公司副總王霞與陳琦協商確定的,中圖公司與陳琦之間不存在加工承攬合同關系,應該由明通公司支付該木門貨款。為陳琦出具收到木門數量證明的劉鵬昂等三人都是明通公司的人員,其代表的應該是明通公司。一、二審認定陳琦與中圖公司項目管理員張某協商制作安裝木門承攬事宜有誤與事實不符。中圖公司作為總承辦方,幫助明通公司支付部分款項是為了工程進度考慮,并不代表其默認自己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二審判決中圖公司賠償陳琦損失1205l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懇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圖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健鵬
審判員米合巴努爾·阿不都
審判員吉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海志航
判決日期
202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