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鐵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第一工程公司)與被告仇益平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鐵第一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欣、劉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仇益平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與仇益平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鄂0691民初3258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鐵第一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1.仇益平立即將承租房屋歸還給中鐵第一工程公司。2.仇益平支付房屋租金122400元、物業服務費、垃圾費2286元(暫計算止2018年8月31日)。3.判令仇益平支付違約金21760元。4.仇益平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31日,中鐵第一工程公司襄陽管理部(以下簡稱中鐵襄陽管理部)與仇益平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位于七里河的門面房出租給仇益平,面積約130平方,每月租賃費6800元,仇益平每月另外繳納物業服務費、垃圾費127元,租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仇益平承租涉案房屋用于經營“大唐風茶樓”。合同第一條第9款約定“在承租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房屋進行轉租或變相轉租(聯營),對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承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第5條違約責任第3款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收回該房屋,并賠償甲方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承租房屋……”。在合同承租期間,仇益平未經中鐵第一工程公司同意,私自將涉案房屋轉租給案外人張某用做經營“襄陽鹵酸漿面館”。租賃期滿后,仇益平與中鐵第一工程公司未續簽合同,也未將涉案房屋歸還中鐵第一工程公司,繼續非法占用涉案房屋。在非法占用期間,中鐵第一工程公司多次通知仇益平退還房屋,仇益平不予理會,非法占用涉案房屋至今。為此,中鐵第一工程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公正判決。訴訟過程中,中鐵第一工程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第3項為從起訴之日以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未付租金及物業費、垃圾費124686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8%支付違約金至款付清之日止。
仇益平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8月20日,中鐵第一工程公司授權中鐵襄陽管理部辛國棟代表其簽訂與仇益平的房屋租賃合同。同月31日,中鐵襄陽管理部與仇益平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中鐵襄陽管理部將位于七里河的門面房100平方米、非門面房30平方米出租給仇益平,每月租賃費6800元,每月另收物業服務費117元、垃圾費10元。租賃期限為一年零四個月,從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期滿后,仇益平如續租,需提前一個月向出租人提出。合同簽定后,仇益平須交納租房押金10000元,期滿退還。承租期內,仇益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房屋進行轉租或變相轉租(聯營),對所發生的費用出租人不予承擔并有權解除合同,不退還押金,并按承租期間租金總額的10%追償仇益平的違約責任。租賃期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承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協議,收回該房屋,并賠償出租人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仇益平交納租房押金10000元并用承租的房屋經營“大唐風茶樓”,期間又與他人合伙經營“襄陽鹵.酸漿面館”。2016年12月31日,中鐵襄陽管理部向仇益平發出《門面房合同終止通知書》,通知其門面租賃合同已經到期,不再與其續約,要求其在一個星期之內辦理門面房合同終止手續。2017年2月23日,仇益平在中鐵襄陽管理部要求其于2017年2月24日前交納2017年1月至2月房租13600元后,即如數交納了前述房租。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4月5日,中鐵襄陽管理部三次通知仇益平終止合同,要求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限期搬離承租房屋,并于2017年3月下旬將涉案房屋停水停電。自此雙方即因承租房屋的續租、退租、裝修補償等問題發生爭議,仇益平亦未騰退涉案房屋,為此引起本案訴訟。訴訟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仇益平于2019年1月11日向中鐵襄陽管理部交還了涉案房屋鑰匙
判決結果
一、被告仇益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的房屋占用使用費112400元、物業管理費及垃圾清運費2286元,合計114686元;
二、駁回原告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30元,減半收取計1615元,由被告仇益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陶華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杜雯琪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