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鐵電氣化一公司訴被告趙俊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鐵電氣化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欣、劉憲,被告趙俊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與趙俊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691民初3036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鐵電氣化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自2018年8月2日起解除雙方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將承租房屋歸還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費16060元(計算方式:1606元每月,暫計算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主張至房屋實際歸還之日止),物業費232元(計算方式:23元每月,暫計算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主張至房屋實際歸還之日止),垃圾費100元(計算方式:10元每月,暫計算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主張至房屋實際歸還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212元(計算方式:每月1606元×20%,暫計算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主張至房屋實際歸還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中鐵電氣化一公司襄陽管理部(下稱中鐵電氣化局襄陽管理部)與武漢武鐵旅行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襄陽旅服分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原告位于七里河的門面房,面積25.9平方米,每月租金1606元,被告每月另繳納物業服務23元、垃圾費10元,租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6年上半年被告趙俊艷承包該“寶中旅游-鐵路客票代售點”自行經營,是該租賃門面房的實際承租人。租賃期滿后,原被告沒有續簽合同,2018年8月起原告向被告催告返還房屋并辦理退租結清手續,被告遲遲未將涉案房屋歸還原告,繼續非法占用涉案房屋至今,根據租賃合同第5條違約責任第3款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收回該房屋,并賠償甲方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5)超過約定期限未支付應由乙方繳納的相關費用……”。被告自2018年8月至12月,經原告多次催告拒不辦理退租手續,并欠付10個月即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共計16060元,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故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趙俊艷辯稱,其未與原告簽訂過租賃合同,與原告簽訂合同的是武漢武鐵旅行服務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訴主體錯誤;合同到期后,經原告同意,趙俊艷繼續租用門面房并按期交納租賃費用。2018年8月,原告說此門面房要拆除,通知趙俊艷在月底搬走,趙俊艷積極配合原告并于2018年8月底在租賃房屋的對面重新租房使用,故原告明知趙俊艷已于2018年8月底搬離租賃房屋,仍然起訴,屬于虛假訴訟;另原告還應退還房屋押金1000元,故趙俊艷不僅不欠房租,原告還應退還趙俊艷押金。
本院結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當庭陳述,認定以下事實:
2015年12月26日,武漢武鐵旅行服務有限公司以火車票售票處的名義與中鐵電氣化局襄陽管理部(甲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七里河路建筑面積為25.9平方米的門面房出租給乙方使用;租金為62元/m/月,每月租金1606元;物業服務費0.9元/m2,計23元;水費3.5元/噸、電費1.5元/Kwh、垃圾10元/戶/月;租賃期間為一年,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期滿后,乙方如續租,需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甲乙雙方按市場價再行商定每平方米月租金,乙方可優先租用;乙方須向甲方交納租房押金2000元,合同期滿后無違約行為,退還押金(不計利息);乙方因經營需要對房屋進行內部改造,需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經甲方確認無改變結構和水電等隱蔽工程后方可施工,且施工過程中要接受甲方監督,一旦發現有違規裝修情況須立即改正,合同終止日起一周內自行拆除自費設施,并恢復原狀,逾期甲方作無主財產處理(續租除外),甲方不承擔相應的損失;乙方必須在每月前5日內,向甲方交納本季度的預付房租、水電、暖氣、垃圾、物業等費用,逾期應每天支付3%的違約金,逾期30天不交納房租按違約退租處理,甲方不退還押金;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承租房屋、改變房屋結構;利用該房屋存放危險品或進行違法活動的;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超過約定期限未支付應由乙方交納的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收回該房屋,并賠償甲方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被告趙俊艷在武漢武鐵旅行服務有限公司上班,后來趙俊艷承包了案涉的火車票代售點。上述合同到期后,趙俊艷繼續在該代售點經營,并由承包該代售點轉為獨立經營,在未與原告續簽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被告趙俊艷繼續承租案涉房屋并按期交納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和垃圾費至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2日、8月17日、8月27日、12月27日,中鐵電氣化局襄陽管理部四次向趙俊艷發出書面的《門面房合同到期終止通知書》,主要內容是“通知雙方簽訂的門面房租賃合同于2016年12月26日已經到期,根據政府“三供一業”文件要求,不再與趙俊艷續約,請在一個星期內(2018年8月15日、2018年8月24日前、2018年8月31日前)來我單位辦理門面房合同終止手續。我單位將于2018年9月停止門面房供水供電服務,再次通知趙俊艷于2019年1月11日來我單位辦理門面房合同終止手續并結清2018年8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8030元、物業費117元、垃圾費50元、水費以實際抄表為準,否則我單位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趙俊艷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于同年8月底搬離了涉案房屋,但沒有將租賃房屋騰空,也沒有辦理交接手續。后趙俊艷曾于2018年12月找到原告退租,雙方因補交租金和退還押金沒有達成一致,趙俊艷也未將案涉房屋的鑰匙交還給原告。庭審中,趙俊艷陳述其是2019年8月份把案涉房屋存放的東西徹底清空,剩下的東西都是不要的,鑰匙一直沒有交還給原告。
另查明,中鐵電氣化局襄陽管理部系中鐵電氣化一公司的內設機構,其權利義務由中鐵電氣化一公司享有和承擔。中鐵電氣化一公司于2018年9月1日起統一停止了包含涉案商鋪在內的租賃房屋的供電供水。訴訟中,趙俊艷已于2019年11月29日將案涉房屋的鑰匙交還給中鐵電氣化一公司,中鐵電氣化一公司表示對涉案租戶所交的水電費、押金在辦理退房手續時一并處理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趙俊艷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有效,《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9年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趙俊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五日內向原告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房屋占用費18469元、物業服務費23元、垃圾費10元;
三、駁回原告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70元,由被告趙俊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執行的權利
合議庭
審判長臧玉紅
人民陪審員時金愛
人民陪審員信國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閆莉敏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