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襄陽普天獨活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襄陽普天獨活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第二十一連鎖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鄂0691民初7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襄陽普天獨活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鄂06民終3832號
判決日期:2021-02-23
法院: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襄陽普天獨活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以與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為由,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襄陽普天獨活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元,減半收取95元,由上訴人襄陽普天獨活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陳守軍
審判員張楊
審判員劉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周超群
判決日期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