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市市政二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市政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上海龍孚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龍孚公司)及原審被告忻州市城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忻州城鄉開發公司)、原審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一局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2014)忻商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北京市政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澤偉,被上訴人上海龍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眉根,原審被告中交一局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建國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被告忻州城鄉開發公司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