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江蘇金壇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壇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忻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忻州市政府)、忻州市城鄉(xiāng)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忻州城建公司)、北京寶晟住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晟公司)、二審被上訴人北京中拓捷星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拓捷星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9)最高法民終1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江蘇金壇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忻州市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4606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壇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請求:1.撤銷原判決;2.忻州市政府、忻州城建公司、寶晟公司與中拓捷星公司共同連帶向金壇公司支付工程款7130萬元,共同退還金壇公司保證金1100萬元及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從2015年元月20日起按月息2%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3.忻州市政府、忻州城建公司、寶晟公司與中拓捷星公司共同連帶向金壇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96.37萬元;4.忻州市政府、忻州城建公司、寶晟公司與中拓捷星公司共同連帶向金壇公司賠償未撤出工地的所租賃的塔吊、鋼管、扣件、頂絲等的租金損失161.23734萬元,在工地上沒有撤離現(xiàn)場的鋼管、扣件、頂絲等折價17萬元,合計178.23734萬元。事實和理由:一、原判決未對忻州市政府、忻州城建公司以及北京首開中拓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首開中拓公司)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予以認可,系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一)忻州市政府和忻州城建公司實為委托代理關系。股東是忻州市財政局的忻州資產(chǎn)經(jīng)營集團有限公司系忻州城建公司的唯一股東,因此涉案項目利益由忻州市政府享有。(二)忻州城建公司與首開中拓公司之間簽訂合同實為委托代理合同。首開中拓公司未按照《忻州市規(guī)劃館、博物館、檔案館、科技圖書中心及大劇院?群眾藝術館BT項目工程投資、建設與移交合同書》(以下簡稱《BT項目合同書》)約定履行承建投融資,涉案工程資金2.76億元均為政府資金。(三)涉案工程系實際發(fā)包人忻州市政府、忻州城建公司通過首開中拓公司,發(fā)包給金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初,金壇公司已知曉忻州市政府與首開中拓公司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二、基于委托代理關系和忻州市政府與忻州城建公司的過錯行為,導致金壇公司的工程款優(yōu)先權不能實現(xiàn),忻州市政府和忻州城建公司應與中拓捷星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三、寶晟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叮拢皂椖亢贤瑫分屑s定寶晟公司對涉案項目承擔全部責任,寶晟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雖然寶晟公司未在《BT項目合同書》中蓋章,但是不排除其以獨立資金保函的方式對涉案工程承擔保證責任。
忻州市政府提交書面意見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金壇公司的再審請求不成立,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忻州城建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金壇公司再審申請應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金壇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賈勁松
審判員張代恩
審判員王朝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范怡倩
書記員李雪婍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