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瑞普電氣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建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瑞普電氣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哲,被告中建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云海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瑞普電氣有限公司、中建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112民初5717號
判決日期:2021-09-25
法院: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供貨款649807.34元;2、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貨款的逾期利息26970.61元(按中國人民銀行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LPR利率3.85%計算,期限暫計從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即26970.61元,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糾紛產生的律師費10000元;以上各項費用總計:686777.95元;4、請求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3月24日簽訂關于“呼和浩特市昭烏達路哲里木路、烏蘭察布路大學路改造提升工程項目”的《電力線路遷移改造工程環網柜采購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按采購合同約定原告如期向被告供應安裝了環網柜、站所終端DTU(三遙)、控制電纜、動力電纜等設備,實際合同總價為2184700.00元(含17%稅)。案涉貨物設備于2018年11月18日現場驗收安裝運營,被告按合同約定先后于2019年3月22日和同年4月10日共計支付原告貨款1516217.12元貨款就再未支付,原告于合同約定質保期一年后通過面談、電話等形式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但至今仍未支付。被告行為已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雙方協議或約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依法應為此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綜上所述,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懇請貴院能夠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目前我公司給原告的付款比例為70%,該分包共辦理結算2166024.46元,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比例為70%,應付款1516217.12元,我公司已付款1516217.12元,不存在欠款情況。采購合同約定金額為2184700元,付款條件為驗收數量需經業主、供電局、監理、總包方、施工方共同驗收確認,總包方按月向供方支付貨款額的70%,電力管線拆改完工后六個月內付款額為90%,余款在質保期滿一個月內付清,貨到后一年為質保期。我公司與業主于2017年6月22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受疫情及多方面原因影響,現該工程仍處于在建狀態,未達到電力管線拆改完工條件,故業主方對我公司的付款比例未達到相應付款節點。因此,根據合同約定結合業主的付款情況,不存在欠款情況。因該部分款項尚未到期,我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情況,故不應承擔逾期付款利息。律師費不是原告實現債權所必須,原告在聘請律師時得到了法律服務,而我公司從中并未獲利,我公司不予承擔律師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3月24日,原、被告簽訂《電力線路遷移改造工程環網柜采購合同》1份,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環網柜、站所終端DTU(三遙)、控制電纜、動力電纜等設備,貨款共計2184700.00元。結算及付款方式,驗收數量需經業主、供電局、監理、需方(本案被告)、施工方共同驗收確認,需方按月向供方(本案原告)支付貨款額的70%,電力管線拆改完工驗收合同后6個月內付至結算額的90%,余款在質保期滿1個月內付清,貨到后一年為質保期。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提供貨物,2018年11月18日供貨完畢,被告于2019年3月22日和同年4月10日共計支付原告貨款1516217.12元,雙方確認結算金額為2166024.46元,被告尚有649807.34元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建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支付原告安瑞普電氣有限公司貨款649807.34元及違約金(以欠付本金為基數,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全部欠款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加計50%計算);
二、駁回原告安瑞普電氣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68元,由被告中建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國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郭慧
書記員鄭璐璐
判決日期
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