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訴被告云南藝術學院、第三人云南皇凱投資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小東,被告云南藝術學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星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云南皇凱投資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與云南藝術學院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114民初612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向原告支付本金2819060.06元、自2013年9月1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截止2020年2月12日共計5286301.42元、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截止2020年2月12日共計229894.35元)及訴訟費32101元,以上費用共計8367356.83元;2、判令第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笫三人承擔本案的律師費、保全費等必要費用(當庭撤回對律師費的主張);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經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4750號、(2018)云0102民初4715號判決,判決第三人云南皇凱投資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支付本金共計2819060.06元及按照日萬分之八計算的違約金。判決生效后第三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另查明第三人與被告于2013年簽署一份《合作辦學協議書》,協議書中第五條約定: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人民幣2300萬元用于歸還銀行貸款,若被告從原合作伙伴處收回借款,則被告應將收回的資金支付給第三人。現被告已從原合作伙伴處收回全部款項,合同中返還第三人資金的條件已經成就并到期,但被告至今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原告認為,原告對第三人的債權合法有據,應受法律保護。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對被告的到期債權,已損害了原告的債權實現。為了充分切實地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云南藝術學院辯稱,原告全部訴求應予駁回。理由如下:一、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有四個要件,其中一個要件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本案第三人對被告并不享有到期債權,被告對原合作伙伴昆明雄苑經貿有限公司確實有2300萬元的債權,按合作協議要收回債權之后,再向第三人進行支付,但至今被告未從昆明雄苑經貿有限公司收回任何款項,因此第三人的債權并沒有到期。二、第三人與被告進行合作,按約定是要交付2300萬元的款項,但其實際上只交付了一半的款項,也就是1150萬元,同時第三人還存在多項嚴重的違約情況,被告并不必然要對其交付的1150萬元進行退還。三、按代位權訴訟的規定,原告還必須對第三人負有合法的到期債權,本案原告雖提交了幾份判決書,但是我們認為判決書也是有問題的,主要是體現在日萬分之八的違約金,因為按照規定違約金利息總和不能超過24%,既然本案是一個代位權訴訟,即使退一步來講要保護原告債權,對于超出法律規定24%的部分,也不應當予以進行保護。四、關于代位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按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是由債務人承擔,所以我們認為在訴訟成立的前提下,訴訟費應該由第三人承擔。綜上,我們認為目前原告雖然可能確實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但是因為被告并不對第三人負有到期債務,所以原告起訴的條件尚不具備。
第三人云南皇凱投資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庭提交書面證據材料,視為其放棄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權利,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三執行裁定書,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原告庭后提交的云南藝術學院關于解除合作辦學關系的通知,非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且不是認定本案爭議焦點的關鍵證據,故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云0102民初4750號、(2018)云0102民初4751號判決書,判決昆明凱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云南皇凱投資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案原告支付設計費本金共計2819060.06元及自2013年9月1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八計算的違約金。原告認為本案第三人云南皇凱投資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其對被告的債權,對其造成損害,遂訴至本院主張代位求償權。經查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甲方)與本案第三人(乙方)簽訂了《合作辦學協議書》,該協議書中第五條約定:甲方曾借款2300萬元(該資金來源于甲方向銀行貸款)給原合作伙伴(昆明雄苑經貿有限公司)用于籌建文華學院,乙方自愿提供人民幣2300萬元給甲方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如甲方從原合作伙伴處收回借款,甲方應將收回的資金支付給乙方,如甲方從原合作伙伴處收不回該筆借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償還該筆資金。甲方如果從原合作伙伴處收回部分借款,甲方負有將已收回的資金支付給乙方的義務,不足部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償還,甲方有義務積極向原合作伙伴追回該筆款項,追不回部分作為乙方對文華學院的投資,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本項目合作終止,該筆資金全額帶息退還乙方。該協議簽訂后,第三人實際僅向被告提供資金1150萬元。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云終246號終審判決書判決昆明雄苑經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屆滿之日起10日內向云南藝術學院歸還借款2300萬元及自判決生效后30日屆滿之日的次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后云南藝術學院就該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了昆明雄苑經貿有限公司名下證號為昆國用(2004)字第002xx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宗及證號為20060xxxx的房產。因被執行人財產暫不具備處置條件,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終結執行程序,后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于2018年9月恢復執行。被告陳述該案至今未收到昆明雄苑經貿有限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被查封的財產已經被五華區政府納入拆遷范圍,未進入拍賣程序。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在本案中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0372元,由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小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晉進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