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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設計院)與被告昆明市呈貢區龍城街道辦事處古城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古城居委會)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與昆明市呈貢區龍城街道辦事處古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114民初3045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費30000.00元,并且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從2019年1月10日起至該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原告起訴之日的利息為616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底,被告將“呈貢古城社區7組公房災后重建項目”的工程勘察工作發包給原告承擔,雙方約定勘察費金額為3萬元,并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原告按照約定完成了勘察工作,并于2019年1月5日向被告提交了《呈貢古城社區7組公房(原棉絮廠)災后重建項目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收到勘察報告后5天內向原告付清全部勘察費,但原告多次催告均無果。
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在答辯期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在舉證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材料及書面質證意見,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以及辯論的權利。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予以認定。
本院依法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原告(勘察人)與被告(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簡稱:勘察合同),約定被告將呈貢古城社區7組公房災后重建項目的勘察工作發包給原告,合同價款為30000元,合同價款形式約定總價包干,最終合同價款支付時間為勘察人提交正式勘察成果5天內。2019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四份《呈貢古城社區7組公房(原棉絮廠)災后重建項目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價款
判決結果
由被告昆明市呈貢區龍城街道辦事處古城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的自2019年1月10日其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6元,由被告昆明市呈貢區龍城街道辦事處古城社區居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呂麗華
人民陪審員段學英
人民陪審員尹榮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何鳳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