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勘察設計院)與被告昆明新投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投管理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勘察設計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長江、許慶華,被告新投管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與昆明新投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114民初554號
判決日期:2019-04-08
法院: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勘察設計院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09年12月3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費3057160元,并且每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七向原告支付從2010年10月22日起至該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截止起訴之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6464976.25元);3、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師費3萬元,并按照貴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合計金額的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后期律師服務費;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09年12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雙方約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擔呈貢新區雨花吳家營片區2號地塊二期A新型社區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雙方約定本合同的設計費包干為人民幣377.17萬元。被告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定金377140元;在原告提交全部施工圖后10日支付設計費1131420元;在施工圖審查通過10日向原告支付設計費1131420元;在工程竣工驗收后10日向原告支付設計費754280元;在審計結束、全部設計資料歸檔后10日向原告支付設計費377140元。同時,雙方還就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了工作并于2010年10月21日前向被告交付了全部施工圖。此后,因被告項目發生變更不再由被告實施,但被告一直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設計費,截止原告起訴被告僅僅支付了337100元的設計費。原告認為即使按照10%的比例扣除施工配合費后,被告還應當向原告支付設計費305716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結算并付清設計費,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新投管理公司辯稱:請求駁回被答辯人的第二項、第三項以及第四項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第一,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無法履行完畢,對合同履行的結果無法實現,故答辯人同意解除該合同。第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答辯人沒有任何的過錯,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2009年3月13日,呈貢新區雨花吳家營片區建設指揮部下發委托書和2009年4月19日中共昆明呈貢新區工委、中共呈貢縣委、昆明呈貢新區管委會、呈貢縣人民政府聯合下發關于呈貢新區烏龍、洛龍片區雨花吳家營片區新型社區建設融資的實施意見(呈貢新區工委發【2009】20號),委托昆明新都投資有限公司代建雨花吳家營片一號地塊三期、2號地塊二期和5號地塊土地及配套實施建設一級開發工作。答辯人為昆明新都投資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由答辯人具體負責代建。2009年12月30日與被答辯人簽訂的本案涉及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呈貢新區建設工作委員會呈貢新區建設指揮部于2011年8月15日和9月20日下發呈新建通(2011)10號、11號和14號通知,將三個地塊的代建單位變更為昆明春都城市投資有限公司和昆明春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由該兩公司承擔項目法人開展融資建設工作。對這一政府變更行為,答辯人及時通知了所有合同單位包括被答辯人。該政府變更行為導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設計合同也無法履行完畢。是答辯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符合合同法117條不可抗力的規定。第三,由于政府變更建設項目法人主體同時也導致被答辯人沒有履行完合同的義務。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第六條第二款設計費支付分五次具體是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10%作為定金,提交全部施工圖后10%,施工圖審查通過后10日內支付30%,工程驗收竣工后10日內支付20%,審計結束全部設計資料歸檔后10日內支付剩余10%。該案中被答辯人所完成的工作并沒有達到施工圖審查通過條件,也就是不具備第三次付款條件,更談不上達到工程竣工驗收和審計后的第四次第五次付款條件。而且被答辯人也沒有達到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五項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設計資料和第七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設計人支付設計資料及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過原定范圍的內容作必要的修改補充達到審查通過,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提交設計資料及文件本年內項目負責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因此被答辯人的工作最終沒有完成,更沒有完成合格的工作成果和最終驗收通過。這一點被答辯人沒有任何的證據來證實,被答辯人只做了合同約定的部分工作。其主張支付合同價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被答辯人在訴狀中也不敢要求支付全部的設計費。其主張扣除10%的施工配合費,哪來的施工配合費?合同當中也沒有約定施工配合費,說明被答辯人也認為沒有完成工作義務。第四,被答辯人對同一建設項目設計重復收費。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設計合同沒有履行完畢。又與新的項目建設法人主體中標并簽訂了新的合同,對同一建設項目兩次簽訂合同重復設計重復收費,設計內容盡管有一定的變更和更改,但總體設計項目沒有改變,可見被答辯人對同一建設項目兩次收費。對此,答辯人保留向有關部門投訴和反映的權利。第五,對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支付律師費這項請求,因為合同當中也沒有約定,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所述,由于不可抗力導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均無法履行合同,答辯人對此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并附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認定:1、對原告提交的第四、六、七、九組證據以及其當庭補充提交的證據,均系原件及與原件核對無異議的復印件,其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對其真實、合法和關聯性予以認定,其證明力于下文評述;2、對原告提交的第八組證據即《委托代理合同》、《律師服務費發票》和《銀行憑證》,其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本院對其真實、合法性予以認定,但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定;3、對被告提交的第二、四、五組證據,其三性原告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但該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未履行合同系由于不可抗力導致以及原告未完成圖紙設計的證明觀點;4、對被告提交的第五組證據,盡管系復印件,但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與本案有關聯,本院對其真實、合法和關聯性予以認定,但該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在項目法人變更后及時通知了原告的證明觀點。
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和證據認定意見,確認如下法律事實:雨花吳家營片區1號地塊三期、2號地塊二期和5號地塊土地及配套實施建設一級開發工作原由案外人昆明新都投資有限公司代建。被告新投管理公司系案外人昆明新都投資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由其具體負責代建上述項目。為此,2009年12月30日,被告新投管理公司與原告勘察設計院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合同約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擔呈貢新區雨花吳家營片區2號地塊二期A新型社區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設計費包干價為377.14萬元,分五次支付:第一次于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10%即377140元作為定金,第二次于提交全部施工圖后支付30%即1131420元,第三次于施工圖審查通過后10日內支付30%即1131420元,第四次于工程驗收竣工后10日內支付20%即754280元,第五次于審計結束、全部設計資料歸檔后10日內支付剩余10%即377140元。合同第八條第二項約定: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同時雙方還就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了工作并于2010年10月21日向被告交付了全部施工圖。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設計費337100元。2011年8月,呈貢新區建設工作指揮部下發通知,將三個地塊的代建單位變更為昆明春都城市投資有限公司和昆明春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新投管理公司不再代建上述項目。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足額支付設計費,原告經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昆明新投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由被告昆明新投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支付設計費2680020元,違約金804006元,兩項共計3484026元。
三、駁回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9227元,由原告云南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承擔19613.5元,由被告昆明新投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擔1961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李昱翥
判決日期
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