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國家電投集團遠達環保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成某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2021)蘇0902民初3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4083國家電投集團遠達環保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與成都龍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9民終4083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國家電投集團遠達環保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以雙方已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國家電投集團遠達環保裝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3707元,減半收取1853.5元,由上訴人國家電投集團遠達環保裝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圣磊
審判員孫曙光
審判員鄭娟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周洋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