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成都龍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3428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成都龍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2268元,承擔資金占用利息(以812268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從2016年1月23日起計算到付清之日止),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費13000元,承擔本案執行費10653元。2020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受理
成都龍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鄂0192執1119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送達
立案執行后,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責令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狀況。逾期,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
(二)網絡查控
立案執行后,本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管理部門發出查詢通知,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截止結案前,本院多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全面查詢,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司法懲戒
本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四)傳統調查及財產控制
經查明,被執行人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且銀行賬戶已被多家法院予以凍結。
另查明,被執行人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車輛管理部門無車輛登記信息。
還查明,被執行人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不動產登記機關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鑒于被執行人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按照申請執行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依法向其郵寄送達了《案件財產調查情況告知書》,將本院的財產調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2019)鄂0192民初3428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應繼續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3428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全案未履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五年內,本院將定期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新的財產線索且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本院將依法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吳新莉
人民陪審員李昂
人民陪審員鄧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冀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