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龍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之泉公司)訴被告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迪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邱敏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婷、陳曦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之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小鳳、被告凱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倪純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成都龍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192民初3428號
判決日期:2020-04-30
法院: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龍之泉公司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凱迪公司立即向原告龍之泉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12268元,并以工程款81226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從2016年1月1日至款項付清之日的資金占用損失;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龍之泉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凱迪公司建設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熱電廠項目主廠房,2011年8月,原被告雙方簽訂《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火電廠項目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及《冒溪2×220MW火力發電廠工程主廠房承重鋼構件防火協議書》,原告龍之泉公司承建上述工程中的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工程。雙方約定工程價為2058000元及付款方式等權利義務。簽約后,原告龍之泉公司組織人員、物資進場施工,完成約定義務,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并交付業主使用。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雙方對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雙方共同確定已完成的工程總價為2153236元。工程結算后被告凱迪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340968元,工程質保期滿,尚欠812268元未支付。為維護權益,原告龍之泉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凱迪公司辯稱:凱迪公司對根據結算協議確定其欠付龍之泉公司工程款812268元無異議,但對原告龍之泉公司所主張的利息起算時間2016年1月1日有異議。根據合同約定,結算時,凱迪公司應當支付工程款的80%;驗收時付至90%,質保期滿后支付質保金,不應該統一從2016年1月1日起算資金占用利息;2015年12月31日雙方簽訂的結算協議并未約定付款時間,根據原告的證據材料,在結算協議簽訂之后的2018年8月20日,原告龍之泉公司向被告凱迪公司主張支付相應款項。故凱迪公司認為應當從2018年8月20日起算資金占用利息。
原告龍之泉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原告龍之泉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凱迪公司企業信息公示報告,擬證明原告龍之泉公司與被告凱迪公司具備參與訴訟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火電項目主廠房鋼構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冒溪2×220MW火力發電廠工程主廠房承重鋼構件防火保護技術協議書》,擬證明原告龍之泉公司從被告凱迪公司處承接了本案涉案防火涂料施工工程;原被告約定工程價為2058000元并對付款方式等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證據三、《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火電項目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結算協議》、《成都龍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單個項目往來對賬表》,擬證明原告龍之泉公司完成了施工合同中約定義務,工程完工;原被告對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結算,雙方共同確定已完成的工程總價款為2153236元;被告凱迪公司尚欠原告龍之泉公司812268元工程款未支付;
證據四、電子郵件記錄截屏、《律師函》、郵寄回單、物流詳情,擬證明原告龍之泉公司多次向被告凱迪公司催收,被告凱迪公司拒不支付拖欠原告龍之泉公司的工程款。
經庭審質證,被告凱迪公司對原告龍之泉公司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無異議,對證據四中電子郵件記錄截屏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龍之泉公司發送的對賬單并未得到被告凱迪公司的回復、確認,對該組證據中的《律師函》、郵寄回單、物流詳情表示無法核實,由誰郵寄、郵寄內容以及是否被凱迪公司實際負責人簽收并不能證明。
被告凱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原告龍之泉公司提交的證據認定如下:原告龍之泉公司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具有真實性且與本案相關,對其證明案件事實的效力予以確認。證據四具有真實性,對其證明案件事實的效力予以確認,但能否達到舉證目的,由本院綜合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18日,原告龍之泉公司(當時名稱為成都龍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與被告凱迪公司(甲方、發包方)簽訂《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火電廠項目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約定:“1、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熱電廠項目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1.2工程地點越南國廣寧省東潮縣平溪鄉冒溪鎮冒溪發電廠;4、合同價款,本合同項目防火涂料甲方供貨3噸,乙方負責本合同項目施工所需其余防火涂料及輔材的采購和運輸……本合同價格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為2058元/噸……本合同總價暫定為2058000元,綜合單價在合同期內不作調整……9、工程價款的支付,9.2按節點支付……結算完畢,移交了全部工程資料后提供等額中國稅務發票(材料費提供增值稅發票、施工費提供建安稅發票)和相應請款資料(請款函、支付審批表、節點完工證明)后10個工作日支付至結算價格的80%;驗收合格并提供等額中國稅務發票(材料費提供增值稅發票、施工費提供建安稅發票)和相應請款資料(請款函、支付審批表、節點完工證明)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合同結算價格90%;付款至90%時,乙方同時提供100%結算款中國稅務發票……9.3質保金,本工程執行質量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為竣工結算合同價格的10%……12、工程保修,自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熱電廠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質保期為二年,質保期內,因乙方責任引起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無償維修。驗收合格起2年后,余下合同結算總價10%的質量保證金扣除相應保修費用后一次性進行支付……14、爭議的解決,本合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等內容。”同時,原告被告雙方同日簽訂《冒溪2×220MW火力發電廠工程主廠房稱重鋼結構件防火保護技術協議書》,對上述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熱電廠項目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作出技術說明。
2015年12月31日,原告龍之泉公司(當時名稱為成都龍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與被告凱迪公司(甲方)達成《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火電廠項目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結算協議》:“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成都龍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合同編號KG-MK-1108S-FH002-A024)已結算完畢,雙方就結算問題達成如下協議,目前乙方承包范圍已全部完工,根據合同條款,經甲方審核同意,乙方承擔的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金額為205.80萬元,結算金額為215.3236萬元,以上價格為竣工結算價;本合同其他事宜參考《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等內容。”雙方于該協議上簽字蓋章確認。
2011年10月31日,被告凱迪公司付款205800元;2011年12月7日付款205800元;2012年5月30日付款833728元;2012年5月31日付款95640元;合計付款1340968元,未支付結算金額為812268元。原告龍之泉公司已開具相關發票發票合計金額已達到雙方結算金額2153236元,且最后一次開票日期為2016年1月22日,金額263594.33元。原告龍之泉公司于2018年8月1日通過電子郵件向被告凱迪公司發出催款函和對賬單、于2019年3月4日委托四川均鼎律師事務所向被告凱迪公司催要未支付的結算款812268元,被告凱迪公司均未支付,故有本案訴訟。
訴訟中,原告龍之泉公司陳述,案涉工程已于2014年4月完工投入使用,合同約定是按照節點開票付款,根據龍之泉公司最后一次開票時間,質保金支付節點為2016年1月22日,此時工程質保期已經屆滿。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火電廠項目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冒溪2×220MW火力發電廠工程主廠房稱重鋼結構件防火保護技術協議書》、《越南冒溪2×220MW燃煤火電廠項目主廠房鋼結構防火涂料施工合同結算協議》、對賬單等在卷佐證,足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成都龍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2268元,并承擔資金占用利息(以812268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從2016年1月23日起計算到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成都龍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230元(已減半收?。稍娉啥箭堉萍脊煞萦邢薰境袚?30元,由被告武漢凱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邱敏
人民陪審員劉婷
人民陪審員陳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魯欣怡
判決日期
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