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與被執行人丁志輝、湯重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蘇0981民初223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被告丁志輝、湯重立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支付原告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貨款31880元及利息(以31880元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息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676元,減半收取338元,由被告丁志輝、湯重立負擔。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與丁志輝、湯重立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981執102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26
法院: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與被執行人丁志輝、湯重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丁志輝已履行17777元。被執行人湯重立已履行10000元,尚欠7777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
判決結果
終結(2021)蘇0981執1023號案件的執行。
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在和解協議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振杰
審判員儲鵬杰
審判員馮友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翟倩雯
判決日期
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