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與被告楊國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的經營者陳志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臧志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國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與楊國平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981民初3353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貨款36000元及自2020年12月31日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018年期間,被告因承建工程之需,向原告采購加工料(混凝土),經結賬原告計供應加工料66306元,被告先后給付加工料貨款30000元,尚欠貨款36306元,原告經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塘塞拖延。2019年3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給付尚欠的貨款,被告以暫時無錢為由,要求原告在尚欠貨款36306元中減去306元尾款,并以借款的名義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36000元借款,被告在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還清。后被告并未按約定的期限履行。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如前所請。
楊國平未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從事混凝土銷售業務。2017年至2018年期間,楊國平因建房需要向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采購混凝土,后楊國平僅支付部分貨款。
2019年3月7日,楊國平就尚欠貨款向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陳志根人民幣叁萬陸仟元整(36000),現本人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還清,過期不還費用一切由本人負責。還清后原賬單作廢。借款人:楊國平,2019.3.7,手機號:178xxxxxxxxx”。楊國平在該借條上簽字捺印。
后楊國平未按約履行,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遂涉訴
判決結果
被告楊國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貨款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為本金,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計算)。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6元,減半收取363元,由被告楊國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云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艷
書記員張麗娟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