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以下簡稱喚友水泥廠)與被告蘇小峰、吳麗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喚友水泥廠經營者陳志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臧志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小峰、吳麗麗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4093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與蘇小峰、吳麗麗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981民初4093號
判決日期:2019-09-29
法院: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喚友水泥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給付所欠貨款26000元及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事實和理由:蘇小峰、吳麗麗系夫妻關系,承建東臺市新壩小區道路改造工程。2017年6月至8月,喚友水泥廠先后銷售給蘇小峰、吳麗麗混凝土計46000元。2018年2月14日蘇小峰、吳麗麗給付喚友水泥廠貨款20000元,尚欠貨款26000元,并以蘇小峰的名義出具欠條一份,約定2018年4月前歸還。后蘇小峰、吳麗麗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故訴至法院。
蘇小峰、吳麗麗未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蘇小峰、吳麗麗系夫妻,喚友水泥廠向蘇小峰、吳麗麗供應混凝土,2018年2月14日,蘇小峰書寫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陳志根混凝土費貳萬陸仟元整,于2018年4月前歸還”。后蘇小峰、吳麗麗均未還款。
上述事實,有欠條、證人證言及原告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蘇小峰、吳麗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支付貨款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6元,減半收取248元,由被告蘇小峰、吳麗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祝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歆
書記員聶晶
判決日期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