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軍為與被告浙江鴻順實業有限公司、劉小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辛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9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
王建軍與浙江鴻順實業有限公司、劉小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783民初11161號
判決日期:2019-11-05
法院:東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起訴稱,原告王建軍受被告浙江鴻順實業有限公司雇傭參加東陽市聯通通訊設施安裝拉線工作。2019年4月16日15時55分在東陽市路段施工時,被劉小軍駕駛的車牌號皖S×××××刮到,致使原告從梯子上摔落受傷。經東陽市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浙江鴻順實業有限公司承擔主要責任,劉小軍負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住院住院治療85天,經鑒定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請求判令被告浙江鴻順實業有限公司、劉小軍支付原告各項損失278349.28元,扣除被告浙江鴻順實業有限公司已支付2.3萬元,尚應支付255349.28元。判令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辛縣支公司依據保單額度承擔理賠責任。四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建軍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38元,退還原告王建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杜江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書記員華倩穎
判決日期
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