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強與被執行人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0)云3401民初114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確定:一、原告王強與被告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簽訂的編號為TR3-1-702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有效。二、被告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強違約金人民幣41968.00元,因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當日立案執行
王強、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云3401執610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因申請人王強與被執行人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私下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故其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請撤銷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申請
判決結果
終結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1)云3401執610號案件的執行。
申請執行人需要再次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提出申請。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章志春
審判員益西拉姆
審判員王建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潘小蕾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