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強訴被告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銳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建華、被告天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強與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3401民初1146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TR3-1-702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有效;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按合同約定向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備案;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不動產登記證,并將房屋立即交付給原告;4.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支付逾期辦理房屋不動產證的違約金,按合同約定執行;5.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9月19日簽訂合同編號為TR3-1-702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購房款383968.00元,用于購買被告開發的花香山谷小區第3幢第1單元第7層702號房。根據《商品房購銷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于簽訂合同之日起30天內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備案,于2017年5月31日前將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原告,并于交房后的180天內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由于被告原因導致原告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接房的,被告應每日按總房款萬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告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購房款履行了付款義務后,不到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備案,也不積極辦理房屋不動產證,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天銳公司辯稱:答辯人暫時滿足不了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目前工程雖然竣工了但還沒有驗收,所以暫時辦不了證,被答辯人是以抵扣工程款的方式簽的合同,現答辯人已準備申請破產,資金鏈斷了,所以多久能辦證也無法確認。
原告王強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信息。
2.《商品房購銷合同》復印件,證明原告購房事實。
3.收據復印件,證明原告已交清房款的事實。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三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天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查,原告王強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天銳公司為抵扣王強工程款與其簽訂了編號為TR3-1-702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將花香山谷小區3幢1單元702號房折抵人民幣383968.00元,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王強出具了購房款收據。上述合同明確天銳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位于香格里拉市為DA-2-2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規劃用途為住宅。土地使用權證號為云土國用(2012)第273號。天銳公司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暫定名稱花香山谷小區,該項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建字第2014-05號,批準預售商品房的機關為迪慶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預許迪建字(2014-08)號。合同約定,天銳公司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天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將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給王強。由于天銳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王強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接房(不可抗力除外),天銳公司應每日按總房款的萬分之一向王強支付違約金。如天銳公司未按上述約定按期交房,應以購房款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一向王強支付違約金。天銳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也未辦理房屋登記備案及產權登記手續。
另,根據本院生效的(2020)云3401民初50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2016年1月26日,長城資管昆明分公司與天銳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此合同附件部分明確該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包括案涉的花香山谷小區3幢1單元702號。2016年1月27日,香格里拉市房他證建塘鎮字第××號《房屋他項權證》的他項權利人為長城資管昆明分公司,上述房屋現未解除抵押
判決結果
一、原告王強與被告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簽訂的編號為TR3-1-702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有效。
二、被告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強違約金人民幣41968.00元。
三、駁回原告王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0元,由被告香格里拉市天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阿巴竹瑪
人民陪審員魯益生
人民陪審員楊乃政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金秋
書記員陳峰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