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任月英不服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州法院)(2018)遼0213執異79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任月英、大連華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遼02執復108號
判決日期:2019-04-26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金州法院查明,原告大連華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農公司)訴被告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金州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8)金民房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被告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華農公司工程款人民幣1622845元。判決生效后,原告華農公司向金州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至今未予執結。
另查,2014年9月15日,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決議注銷公司;成立由全體股東任月英與畢建利二人組成清算組;公司注銷前、后如有債權、債務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2015年1月28日,該公司的清算報告中載明,截止2015年1月28日,公司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畢,公司總資產:318萬元整,負債0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1600164.42元;剩余財產1600164.42元,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公司注銷后如有債權、債務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2015年2月12日,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通過公司決議解散方式登記注銷。
金州法院認為,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已經清算登記注銷,但本案申請執行人早在注銷前的2009年9月2日就已申請執行,至今未予執結。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的清算報告載明,公司注銷時剩余財產1600164.42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債務由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的財產及債務現已由任月英與畢建利按出資比例繼受,故應依法變更任月英、畢建利為本案被執行人。異議人任月英提出的異議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金州法院不予采信。對其異議請求,金州法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駁回任月英的異議請求。
任月英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請求:1、撤銷金州法院(2018)遼0213執異79號執行裁定,撤銷變更任月英為被執行人;2、停止對任月英的執行。理由如下,1、生效判決列明的被執行人不是任月英;2、本案原被執行人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清算時的財產為零,不存在剩余財產;3、任月英沒有分得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的任何財產;4、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已經注銷,本案應當終結執行程序;5、任月英對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注銷前的承諾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是工商管理部門的強制要求;6、任月英已實際繳納出資,對于超出公司注冊資本的債務不應承擔責任。
本院另查明,金州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遼0213執恢181號執行裁定,一、變更任月英與畢建利為本案的被執行人;二、任月英與畢建利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按照各自對大連嵐山時裝有限公司的出資比例向華農公司履行執行款1622845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22942元、執行費18800元
判決結果
撤銷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2018)遼0213執異79號執行裁定,本案發回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于曉梅
審判員景夢嬋
審判員金秀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玉萱
判決日期
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