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天富消防安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富消防公司)與被告新疆山水博格泵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水博格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過程中,原告天富消防公司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申請對于涉案買賣合同標的物不銹鋼水箱進行質量鑒定。本院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富消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震,被告山水博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娥、李建新到庭參加訴訟。雙方申請庭外和解逾期未果。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新疆天富消防安保有限公司與新疆山水博格泵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兵9001民初3350號
判決日期:2021-07-06
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天富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產(chǎn)品購銷合同》;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貨款28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168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原、被告簽訂《產(chǎn)品購銷合同》,約定原告自被告處購買水箱一臺,價款為280000元,被告負責將水箱運輸至原告工地并負責安裝。2019年4月23日,原告將全部貨款支付給被告,被告如約將水箱運送至指定地點并進行安裝;原告使用該水箱不足半年,該水箱即開始漏水,由于被告安裝失誤導致該水箱無法繼續(xù)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妥善解決無果,訴至法院,望判如訴請。
山水博格公司辯稱,原告訴訟各項主張解除合同、返還貨款、支付資金占用費均無理由,雙方間2019年1月11日簽訂購銷合同,山水博格公司2019年3月即完成安裝,4月開具發(fā)票后,天富消防公司已經(jīng)付款。2020年4月8日接到天富消防公司通知水箱呲水,已經(jīng)超過合同約定一年質保期,山水博格公司安排人員進行維修,并出具消防水箱維修情況說書面說明,至原告起訴該水箱一直在使用中,故認為已超過質保期,應駁回原告各項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供2019年1月11日雙方簽訂產(chǎn)品購銷合同、付款憑證、銷售發(fā)票,用以證實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及實際履行情況。被告山水博格公司質證,對該組證據(jù)予以確認。2、原告申請鑒定,本院委托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蘇華碧(2021)質鑒字的30號鑒定報告,原告用該鑒定報告證實被告銷售水箱本身材質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構成根本違約。被告山水博格公司質證認為涉案水箱系湖南廠家生產(chǎn),申請追加生產(chǎn)廠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另2020年4月30日,山水博格公司出具維修情況說明中注明水質對于水箱的使用也有影響,該鑒定中未涉及該部分成因,屬于鑒定不全面。本院對該鑒定意見結合其他證據(jù)綜合認定。3、被告提供與消防水箱生產(chǎn)廠家簽訂合同、產(chǎn)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復印件,用以證實所銷售水箱質量合格。原告天富消防公司質證,對該組證據(jù)三性均不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jù)結合其他證據(jù)綜合認定。4、被告提供2020年4月30日出具消防水箱維修情況說明,用以證實涉案水箱質保期約定已超過一年,山水博格公司自2020年4月30日期再不承擔維修責任。原告天富消防公司質證認為該書面說明系被告單方出具,且在保修期內多處出現(xiàn)問題并維修,本院對該書面說明結合其他證據(jù)綜合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產(chǎn)品銷售合同,約定被告供給原告消防水箱一臺,規(guī)格長×寬×高為12×10×3,材質為201不銹鋼,底板2.5、側一2.5、側二2.0、側三1.5、頂板1.0,總價款280000元,質量標準:按照國家標準且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行業(yè)驗收及施工規(guī)范要求提供《合格證》。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產(chǎn)品質保期為壹年。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付款方式為電匯或銀行承兌匯票,現(xiàn)金支票等方式結算,待貨物到場驗收無誤后付60%,安裝調試完工付30%,其余10%一年后付清。合同第十三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依《合同法》。違約責任雙方協(xié)商解決。
被告山水博格公司自述,與原告簽訂產(chǎn)品購銷合同后,2019年2月16日,山水博格公司與湖南振華水務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不銹鋼水箱),約定不銹鋼水箱規(guī)格360V=12m×10m×3m,材質為201優(yōu)質不銹鋼沖壓板,板厚底板2.5mm側一2.5mm側二2.0mm側三1.5mm頂板1.0mm,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制造標準為國家建筑標準02S101設計圖集,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水箱主體的質保期為2年,終身維修。交貨地點為新疆石河子。完成工程時間為2019年3月5號前。被告提供涉案水箱產(chǎn)品合格檢驗日期為2019年3月2日。
2020年4月30日,被告山水博格公司出具職工之家消防水箱維修情況書面說明,注明維修情況如下:水箱中部焊縫進行處理后,全面補焊,維修過程中發(fā)現(xiàn)水箱內部拉筋出現(xiàn)多處斷裂,且斷裂無法修復。從2020年4月30日起,如水箱出現(xiàn)漏水、塌板、崩裂等情況,我(山水博格)公司概不負責。后期注意事項:1、水箱注水不要超過水箱中部。2、使用過程中經(jīng)常檢查,防止因拉筋斷裂造成水箱板壁脫落導致泡水事故發(fā)生。
庭審中,原告申請對涉案水箱質量進行鑒定,本院委托蘇州華碧微科技術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蘇華碧(2021)質鑒字第30號鑒定意見:涉案不銹鋼水箱存在板間焊接質量不佳、焊接處銹蝕及滲漏、水箱側板向外鼓凸現(xiàn)象;箱體鋼板及拉筋的化學成分不符合201(S35350)不銹鋼材料要求。箱體頂板的平均厚度偏差低于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合同約定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新疆天富消防安保有限公司與被告新疆山水博格泵業(yè)有限公司2019年1月11日所簽訂《產(chǎn)品購銷合同》;
二、被告新疆山水博格泵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新疆天富消防安保有限公司貨款280000元;
三、被告新疆山水博格泵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新疆天富消防安保有限公司資金占用利息損失12576元;
四、被告新疆山水博格泵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新疆天富消防安保有限公司委托鑒定費用4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5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新疆山水博格泵業(yè)有限公司承擔與前款同期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冀鵬超
人民陪審員孫萬花
人民陪審員馬映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晁惠敏
判決日期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