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正紅訴被告欽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西全盛投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寧市永邦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江民一初字第239號民事判決。因被告欽州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2016)桂01民終634號民事裁定,認為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239號民事判決存在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程序違法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判決,因此裁定撤銷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239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立案并追加張小娟為共同被告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3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21年3月8日,原告謝正紅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