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鞍山市紅杰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振高建設有限公司、陶德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馬鞍山市紅杰商貿有限公司與南京振高建設有限公司、陶德文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0)皖0521民初1001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當涂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陶德文所欠原告馬鞍山市紅杰商貿有限公司水泥貨款134118元、利息損失5882元,合計14萬元,于2020年9月30日給付7萬元,于2021年9月30日給付7萬元;
二、若被告陶德文對上述任何一期貨款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原告馬鞍山市紅杰商貿有限公司有權就全部貨款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被告南京振高建設有限公司對原告馬鞍山市紅杰商貿有限公司不承擔本案貨款及利息損失;
四、被告陶德文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還被告南京振高建設有限公司定金5000元(戶名:南京振高建設有限公司,開戶行:建行高淳支行,賬號:32×××05);
五、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4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陶德文負擔并退還原告。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袁忠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張舒
判決日期
2020-12-21